簡答題(不用說太多沒關係,但麻煩最少點出討論主題... 也不用全部copy回來貼...怕違反著作權 ...可以直接貼上你找到答案的網址 ) 謝謝大家耐心的看完及配合 ^^+
2006-06-18 07:29:3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所謂的「公平原則」,最初出現在Broad(C. D. Broad), 乃認為當合作
體系能對人類群體產生利益時,個人即有公平承擔社會的義務。
這個概念後來被哈特(H. L. A. Hart)用來解釋服從法律的理由,即當一個群體受制於規則,並據此拘他們的自由時,他們之所以受限制乃是因為他們從限制中能夠獲得相當類似的利益,所以他們要一種權利使他人受制於相同的限制。
這個規則能使官方藉由權威去實現服從,並得以建立起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結構。
但也因為人們有道德義務去服從這項規則,從而也有相對應的道德權利去要求他人服從。
Rawls 在正義論中亦延續哈特的觀點,認為公平原則就是:
當人們自願接受制度所帶來的利益或者利用制度所提供之機會而增進自己的利益時,人們就負有對此制度盡責的義務。簡言之,如果我們不能公平擔負此一義務的話,就不應該從其他人的合作中獲利。
根據Rawls 的思想,那些居於社會中較高地位的人,因為他們比一般人還更容易獲取較高的政治職位和透過憲政體制得到更多的利益或特權,故根據公平原則,就要讓他們比一般人負更強的義務。
申言之,Rawls 認為所有的義務均源於公平原則,其特徵便是制度應能滿足正義原則,且個人為自願性的服從。
他強調這種義務可以和自然責任相結合,如假定憲法和法律制度是正義的,那麼人們便是因為正義自然責任的假設性協議,而衍生出自願接受的服從義務;但Rawls
也根據公平原則,設定出因社會基本制度而得有更多利益者,對社會也應承受更大的政治義務,例如公職人員、政務官等。
基此,公平原則主要乃基於社會的客觀條件來衍生義務,而與自然責任偏重
於主觀性的認知有所不同。
當社會基本制度能滿足正義原則,且個人自願接受制度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來促進個人之利益的條件時,個人的自由便因此受到限制,那些服從此規則拘束的人,便有權利要求其他因此得利的人也同樣受此拘束,而且獲得利益或特權更多者,更應該承擔更大的服從義務。因此,Rawls 對於服從法律義務的理論,必須置於其理論的整體脈絡下詮釋方為有效。
大致歸納如下:
1. 原初狀態確定理性人和正義原則的選擇環境,這是一種假設性契約的詮釋;
2. 契約本身確定了自然責任,便正義原則成為社會基本制度應採行的依據;
3. 公平原則衍生了權利和義務,並確定社會合作所得利益或不利益的規則,
從而我們有了服從法律的義務。
2006-06-30 20:48: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熊熊 3 · 0⤊ 0⤋
公平原則是法學中十分重要的原則,可說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起源於民商法,但是在運用上行政法領域反而借用更多。
介紹個網站,有蠻多好文章的
www.civillaw.com.cn
www.law-walker.net
2006-06-30 13:20: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安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