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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奇想問問各位 如果因為第三者介入導致感情破裂 有些人不抓姦不離婚自己痛苦隱忍 如果抗壓性不夠ㄉ自殺死ㄌ 第三者要不要負刑事責任啊 因為是因她/他而起ㄉ啊 就算當初沒告人也掛ㄌ 死ㄌ是最直接ㄉ原因事實 他們ㄉ家人可以告第三者通姦嗎 還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只有道德良心譴責呢 我想還是有這種情形發生吧 這樣算不算間接殺人該接受懲罰呢 

2006-06-16 22:52:2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法律與法官之前「凡事講求證據論」證據分為下列數種:一、有罪証據與無罪証據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可以証明犯罪行為輕重情節的証據,是有罪証據。  凡是可以証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証據,是無罪証據。  在立案或偵查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確,則說明有犯罪事實發生的証據就是有罪証據。二、言詞証據與實物証據  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証據,是言詞証據,包括証人証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  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証據價值的証據,都是實物証據。証據種類中的物証、書証、視聽資料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均屬此列。三、直接証據與間接証據  這是根據証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証明關系的不同所作的劃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  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証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証據,屬於直接証據。直接証據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訴的人實施的。例如,証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殺死某丙的証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殺人的口供,都屬於直接証據。  凡是必須與其他証據相結合才能証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証據,屬於間接証據。例如,被害人的尸體,隻能証明發生殺人或者重傷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間接証據。有証據,才能使其接受法律制裁!否則就訴冤神明,使其受〔良心道德〕的遣責吧!

2006-06-17 04:37:48 補充:
怎麼這摸多〔突發奇想〕ㄚ~還是不要想太多~有證據再說比較好喔~

2006-06-17 00:36: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我也來突發奇想..每天看腦殘的新聞記者報腦殘的新聞,導致我有點精神分裂,抗壓力急降,最後自殺...那腦殘記者要不要因為間接殺人而受懲罰呢.....這樣講答案很清楚了吧

2006-06-16 23:02: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落雨的夏初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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