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修正了那些條款?
改變的幅度是否很大?
請說明其意義?
2006-06-16 17:31:3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萬古凌霄一羽毛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刑法修正案」簡介 壹、前言 民國 94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案」,這次修正的刑法主要集中於總則編部分,修正條文有六十一條、刪除四條、增訂二條、共計六十七條,分則編部分總計修正十五條、刪除七條,共計修正二十二條,刑法施行細則修正一條、增訂四條,共計四條,從此我國刑事政策走向「寬嚴並進」的新方向,對於輕罪之違犯者,將以易科罰金、緩刑、社會性處遇等方式取代傳統刑罰,矯正其偏差行為;對於重罪之違犯者,則以提高假釋門檻、廢除連續犯、提高數罪併罰期限等方式,以降低其對社會的危害。貳、修正範圍概說: 此次刑法修正幅度相當大,涉及層面相當廣,修正要點簡述如下: 一、重新調整法律適用基礎原則:刑法法律適用基礎在於刑法第一、二條的規範,此次修法重新調整法律適用基礎原則,將刑法的變更適用基礎,從既有的從新從輕原則,回歸到刑法法定原則的基礎上,而以行為時法作為規 範適用基礎,因此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原來適用「裁判時法」改變成適用「行為時法」。 二、修正公務員定義:在相關職務犯罪類型中,以公務員為行為主體的基礎類型,因公務員的界定太過於寬鬆,而形成認定個別類型時的過度擴張,乃對於刑法公務員概念加以限縮(刑法十 II 、 III ),此限縮所觸及的問題,包括公務員職務犯罪類型的認定(刑法一二○至一三四、貪污治罪條例),另個別規定中,以公務員之身分為主體之成罪基礎如一六三、二六四條、第二九六條之一第五項(修正)、第三一八條等,以及關於公文書規定之類型者,皆因為公務員定義的變更,將來之適用上,必須調整,因此未來如公立醫院、公營事業金融機構員工等,將排除在刑法公務員的適用範圍之外。 三、限縮褫奪公權範圍:有關從刑(沒收及褫奪公權)的規定,修正了第三六條,將原本對於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種公權的限制予以刪除,僅褫奪其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同時褫奪公權的的許可性條件從原本宣告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限縮到必須宣告一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方得以為褫奪公權之宣告。法院同時為緩刑與褫奪公權之宣告者,緩刑效力抑且不及於褫奪公權,以避免緩刑期間仍可行使公權之不合理現象。 四、短期自由刑的縮減:對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盡量採行非機構處遇的方式,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害,並鼓勵自新。易科罰金之標準由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以擴大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同時放寬緩刑條件,並將義務勞務、接受治療輔導等規定作為適用緩刑宣告之附加條件。 五、假釋條件嚴格化與提高假釋門檻:將現行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得假釋之規定提高至二十五年,期在廢除死刑政策完成前,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其假釋出獄。同時導入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增列假釋排除條款,建立重罪三犯以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療無效者不得假釋之制度。 六、提高數罪併罰執行上限:將數項罪名合併宣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從現行不得逾二十年,提高為三十年。 七、調整死刑及無期徒刑之減刑刑度:修正六五條死刑獲減輕者,僅能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獲減輕者,其刑期限定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廢除「連續犯」與「牽連犯」規定:將現行連續犯、牽連犯以一罪論之規定刪除,改為一罪一罰,未來將依其犯罪件數分別論罪處罰,不讓犯罪者心存僥倖,矯正由於規定寬鬆、導致有心人士連續犯罪的弊端。 九、延長追訴權時效:此次修正案中將「追訴時效」及「行刑時效」加以修正,並延長時效消滅期間,如修正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從現行二十年延長為三十年;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罪者,追訴期由十年提高為二十年;其餘罪刑也依序延長追訴期。 十、修正自首減刑規定:修正六二條從現行自首「應」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由法官視具體情形而定,讓犯嫌無由濫用「自首」作為其護身符。 參、結語: 由於此次刑法修正幅度相當大,涉及層面亦相當廣,刑法效力問題上對於實務運作衝擊不可謂之不重,為避免適用上之困擾,依照刑法施行法新增第十條之一規定,制定所謂「日昇條款」,將通過之刑法施行日訂於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新修訂刑法有若干概念上的轉變,未來適用,預期會帶來一些衝擊,例如將刑法的變更適用基礎,從既有的「從新從輕原則」,回歸到刑法法定原則的基礎上,而以行為時法作為規範適用基礎,將原來適用「裁判時法」改變成適用「行為時法」;刑法公務員身分之認定,現行自首「應」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等,這篇簡介參考法務部出版之法務通訊、法學雜誌及學者論述整理出簡單之輪廓,讓員工對修正後刑法有所了解與認識。其意義是對生命和人權的重視,且對累犯的加重處罰。
2006-06-16 17:43: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天行者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