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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前輩, 有一個很麻煩的問題:
父親買房子時所有權登記了所有父親的兄弟姐妹,
現在伯父及姑姑們, 二位去世, 一位在大陸, 一位在香港, 一位在台灣, 均有下一代堂兄弟姐妹, 父親尚在.
請問 : 如果要做產權移轉到父親的名下, 要如何辦理? (目前所有的伯父及姑姑們均口頭同意, 只是大家都不知要如何處理)
如果可以的話, 請幫忙提供處理的單位, 程序, 表單及需準備之文件.
謝謝!!

2006-06-16 08:54:3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感謝的回答,
可是父親尚在, 而且他也是所有權人之一.
抛棄繼承?? 那些人要寫這種文件? 所有的伯父及姑姑?堂兄弟姐妹也要嗎?每個人都要寫一份嗎?

2006-06-16 09:23:01 · update #1

2 個解答

只要作一動作<拋棄繼承>就行ㄌ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辦理之程序: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繼承人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順位之關係而有繼承先後之別,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亦無繼承之可能,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遞補成為應繼承之人,因而形成當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之時,亦同時將產生另一批應為繼承之人,為使該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繼承債務,並考量此權利之行使期限係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故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便要求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雖然本法條是將以書面通知之規定定在「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之後,但是法院在接到當事人之民事聲請狀時,卻將是否已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如有欠缺,則通知當事人就此應為補正,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所以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該函之內容略以: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受文者:(即聲明人)                  文號:略 主 旨: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說 明:台端○○年○○月○○日拋棄繼承狀陳稱:於○○年○○月○○日知悉對於被繼承人○○○自○○年○○月○○日開始繼承,表示拋棄一節,核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2006-06-16 09:00: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請代書處理即可,

請所有的所有權人過戶到你父親名下即可.

請所有權人準備權狀等過戶資料,交給代書一個月左右會好.

2006-06-16 09:40: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浪漫的代價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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