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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懂法律的,或是電信商、通訊行的大大,或是知道的大大,以下是我在mail中收到的情報,想說上知識+求證一下,是否是真的,或是下面文章只是一篇芭樂文,又是一篇害人的謠言,以下是文章內容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絕對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 除。(法律規定的)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2006-06-16 11:23:0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再叮嚀一下下,最好不要遇到。
冒用--自保方法
超級重要.---被冒用了不要笨笨的跑去找警察伯伯報警!!
請耐心看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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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証遺失的自保方法】
錯誤示範:
因為事關許多人的權益,也是為不讓不法之徒有機可趁,身份証遺失時,請
千萬記得 :
(1)向警察局備案遺失→錯誤示範→因為於法無據,我翻遍六法全書,也找
不到「備案」二字。
(2)開立遺失三聯單→錯誤示範-只有刑案才開立報案三連單,沒有遺失三連
單這種東西。
(3)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遺失記錄→錯誤示範,沒必要。

一般民眾身份證遺失或被竊或被搶直覺上會向警察單位報失,但實際上益處
不大吶,因為那是電視上說的,根本於法無據,難道你先向銀行借錢,再去報案遺失身分証就不用還錢ㄚ?
萬一被冒用,還是得上法院,現在的警察單位不會理你啦!

*正確做法:
請馬上準備:
1、二月內大頭照黑白彩色均可,要二吋的。
2、規費200元。
3、帶印章及戶口名簿正本或駕照正本(最後領到的畢業證書正本或役男可
帶退伍令正本也可以)。
4、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身份證領/補/換發手續,約5-10分
鐘即可。
*金資中心也馬上與戶政機關電腦記錄取得連線
http://www.ris.gov.tw/,日後身分文件以最後一次「身份證領/補/換發日」為主
(上網可查詢http://www.ris.gov.tw/docs/uping.html>
http://www.ris.gov.tw/docs/uping.html )

至於其他的麻煩,則可由戶政事務所的 "身份證領/補/換發申請書 ",來證明
舊有(原) 身分證已遺失作廢,申請一張證明也才十塊錢而已;較之前面所述之法大大省事了,因為要跑三個手續喔!不要這麼費事吧!況且戶政事務所也很樂意為大家服務呀!

【被冒名申請大哥大門號的自保方法】
某大哥大公司通知你電話費逾期未繳,而門號根本不是你的,電信業者還會語
帶恐嚇告訴你,如果不繳錢,會將你所申請使用的門號,一併停機,怎麼辦?

錯誤示範:

撥打客服專線反應,首先客服人員會向你確認身分,然後要求你先向警察機
關報案,
取得報案証明後,再到其公司門市,填表格,辦理未申辦門號等等手續,以
確認該門號
不是你所申辦,一般來說,這個手續完成後,電信業者就不 會再向你催繳
電 話費,可是.............這是錯的。

*正確做法:

你完全無需理會他,頂多到附近郵局寄個存証信函給他,聲明該門號與你無
關﹝網路可找到範例﹞,

不要笨到請一天假,去排隊辦裡這些無關緊要的手續。

應採取步驟:

一、該門號既然不是你所申請,為何你要請一天假,去排隊辦裡這些無關緊
要的手續,應該是由電信業者,拿著當初申辦人所填寫之申請書,來到你面
前,向你確認簽名筆跡真偽,而不是善良的你,跑去讓他們確認你的無辜。

二、報案應該由被害人實施,而大哥大門號遭冒辦,有損失的是電信業者,
所以被害人也是電信業者,應該由電信業者向司法機關報詐欺案。所以你不是
被害人,充其量,你頂多是證人、關係人身分,去報案,是要不到報案三聯單
的。

三、電信業者如果逕行將你所申請、並有繳交電話費之門號擅自停機,你絕
對可以向消保單位檢舉,你甚至可以要求被停機期間的損失賠償,因為你沒犯
錯、沒違法。

四、若電信業者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你只要向法院提起抗告﹝寄一封書函
過去即可﹞,或將存証信函影本提交法院即可,不必跑法院。若收到法院通知
需要到庭,這個時候你一定要請假不可,但是,只要你確定沒申請該門號的立
場,你一定會勝訴,還可以要求賠償,至少也有個車馬費,不無小補。不過,
通常電信業者不會笨到自討沒趣,一般收到你的存証信函,公司就會自行吸
收損失。

所以囉!,身為現代人,不要再笨笨的跑去報案,還被警察伯伯笑你
傻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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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有些是誤傳.所以你還是要跟系統商做停話.要不然損失還是自己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6-06-16 11:52: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電信法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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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亂講
假如可行的話
某甲與某乙串通
某甲謊稱手機失竊,將手機給某乙使用,某甲去報案;警察能立即找到手機嗎?
某乙將手機狂打國際色情電話,不要多,一天就好,然後丟掉手機(幾天後再失而復得),某甲隔月再拿上月帳單及報案三聯單,要系統商扣除遺失日期之後到找到手機之前的通話費,這樣可行嗎?
政府再如何瞎,也不可能會讓這種條文通過的

2006-06-16 12:14: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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