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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服務40個小時要我在11個月內服務完..要是有事情不能去怎麼辦?如果碰到我上課時間要怎麼辦呢? 另外我本來在南部上課...她們會幫我排不同地點的勞動服務嗎? 這些可以商量嗎?

2.另外有經驗的人可不可以告訴我 大概多久會服務一次 一次大概多久?他的頻率大概多久會通知服務一次~然後一次都幾小時!

3.緩起訴處分書收到後 還要多久會收到服務的通知? 聽說是要送高檢署然後會在收到一份處分書 是什麼意思? 從收到處分書到送高檢下來要等多久呢?

2006-06-16 09:04:1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1.勞動服務40個小時要我在11個月內服務完..要是有事情不能去怎麼辦?如果碰到我上課時間要怎麼辦呢? 另外我本來在南部上課...她們會幫我排不同地點的勞動服務嗎? 這些可以商量嗎? 可以向執行機關之社會工作課洽詢.是否可以再上課與勞動服務時間衝突時.A以上課為主.勞動時間再補.B以勞動為主.再持以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向上課地方請假.<因為勞動服務是由執行機關之社工課協調分派服勞務處所的>2.另外有經驗的人可不可以告訴我 大概多久會服務一次 一次大概多久?他的頻率大概多久會通知服務一次~然後一次都幾小時! 多久一次?一次幾小時?洽詢您ㄉ執行機關較OK!因為個案情形有不同.通常在執行命令上會有詳細說明.有關之安老課或養護課接受個案報到(個案依觀護人指定日期、時間,自行前往報到),協助辦理完成報到手續。3.緩起訴處分書收到後 還要多久會收到服務的通知? 聽說是要送高檢署然後會在收到一份處分書 是什麼意思? 從收到處分書到送高檢下來要等多久呢? 緩起訴處分之案件,原繳納之保證金由紀錄科於案件確定時負責發      還;贓證物由紀錄科於案件確定時連卷移交執行科統一處理。為避免被告對緩起訴處分規定之誤解 (如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等規定) ,造成日後在執行上之疑義,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時,宜令其於「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簽名或按指印;如係指定被告遵守或履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應得被告同意之事項時,其同意之意旨應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備查,並注意被告有無同意能力。被告不服撤銷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撤銷原處分者,應重新分案 (緩續字) ,如「緩續」字案事後又經撤銷緩起訴處分,而又發生上開情形,則依序分「緩續 (一) 」、「緩續 (二) 」,餘類推。檢察官宜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十五日內製作「檢察官執行緩起訴        分命令通知書」,有關「遵守或履行迄止日期」之填寫,亦宜短        「緩起訴期滿日」至少十五日,俾利執行科有充分時間於緩起訴        滿日前,檢查有無得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指定被告履行義務勞務時,除考量其所犯罪名外,亦應參酌            性別、家庭、身分、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            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個人因素,以便觀護人為適當之安排;履            期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以非國定假日之上午八時至下            五時為原則;惟如執行機關 (構) 認有必要並經被告之同             得於夜間或例假日為之。

2006-06-16 13:34:14 補充:
詳細參閱http://jirs.judicial.gov.tw/change/200210/10545.html

2006-06-16 09:32: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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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1 16:06: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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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17:53: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先回答你的第三個問題:
你這個案件應該是沒有告訴人,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長或檢察總長再,並通知告發人。
所以地檢署就直接送高檢署職權再議,而等高檢署駁回地檢署檢察官的職權再議後,你的案件才算是確定(你不擔心,絕大部份高檢署都會駁回再議),而整個程序才算是走完,而高檢署駁回時,高檢署會給你一份駁回再議通知書,而這時整個案件才會被退回到地檢署的承辦股,這是地檢署承辦股才會正式製作緩起訴處分命令,約過不久,地檢署就會要求你去服勞動服務,此時,你若遲未收到執行勞動服務,你就可以打電話給地檢署詢問了。

第一、二個問題:
那個地檢署對你下緩起訴處分,勞動服務就會在該地檢署的轄區,通常一次勞動服務的時間為4小時(半天)或是8小時(一天),如果真的有事而沒有辦法勞動服務的話,你可以打電話給地檢署的執行科承辦股(非剛開始偵查的偵查股),請求他改時間,大部分都會更改時間。

2006-06-29 04:54: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肥嘟嘟左衛門 3 · 0 0

直接問檢察官比較快吧@@"
只有40小時喔...
那算最低的喔
規定是40~240小時@@
考試考過><

2006-06-16 09:13:3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小林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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