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聽說一個故事
有人討厭她的鄰居 故意把狗取名叫鄰居的全名 例如王小美
然後動不動就大喊王小美 明明是醜狗還自以為美女
罵王小美之類的
請問這樣到底有沒有罪?有實例ㄇ?
2006-06-16 08:34:04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美香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請問如果王小美在網路上用的代號 例如是莎拉
有一個網友討厭莎拉
就在討論區發表 莎拉明明是醜女還以為是美女 罵莎拉 眼睛拖窗的男人才會愛上她之類的
兩人私下互不認識
這樣還有姓名權的保障嗎?
網友還觸法ㄇ?
2006-06-16 09:51:53 · update #1
姓名權依民法19條是受到保障之基本權利之ㄧ,惟任何權利的保障範圍都有一定的界線,關於姓名權有無被侵害,不能只看法條文義思考姓名權:為人格權之ㄧ,所以姓名需有表示一定之人格和社會關係,或者是有權利義務行使的表示,簡單來說,就是該姓名足以表示就是本人,而姓名是否有此表現,則須衡量一切事實判斷。而表現個人,並非只有身分證上的本名,以此標準,筆名、藝名、甚至是網路上的暱稱、小名,都會是姓名權所保障的範圍。但是單純的姓名使用,則不是侵害他人姓名權,不然只要同名同姓,就有侵害他人姓名的話,我們生存的時代,會比明清時文字獄興盛時還恐怖,況且中國字才那幾個,能用來當名子的更少,不可能單純使用他人名子就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有此概念後,第一個例子,本來單純取狗的名子,叫什麼本來就是自由,沒人能干涉,而且就算心存不正,自己在私下叫好玩,只能說此人品德不好,也並沒妨礙到他人,但是後面的行為,顯然就是對他人人格重大污辱,假如今天沒有狗,鄰居常在外大喊相同的話,此行為將構成刑法之公然侮辱罪,而在此案例中,鄰居只是改對狗喊,當然同樣是公然侮辱,而且侮辱的方式是用他人姓名權為之,所以民事方面,就能依侵害姓名權請求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至於第二個例子,先把網路拿掉,換成王小美在路上和陌生人發生衝突,而陌生人以同樣的話罵她,顯然,就是公然侮辱,在網路上,同樣是公然的地方,認不認識莎拉,與公然侮辱成立與否沒有關聯,這樣的言論在網路上發表,無疑將構成公然侮辱罪。而人格權受侵害,能依侵害人格權請求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至於在此案例中,莎拉姓名有沒有受到侵害,恐怕難以定論,但是我想重要性應該不是太高。總之,是否犯法,在上述兩案例中,用人格權來思考會比用姓名權好理解多,況且姓名權也是人格權的一種。
2006-06-17 19:40: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宏志 5 · 0⤊ 0⤋
民法十九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但我不認為一般情況這條告得成
1.狗不是人,自然不可能有官方登記的名字,你可以說名字不是,而是王曉美、
王曉每、王小每;除非,該名字以文字呈現,而且清楚的侵害了他人的權利。
比如說
上電視廣告,報紙廣告,用了文字呈現的名字,而王小美又跟鄰居有嫌隙,如
果王小美據此告上法院,引用了報紙的廣告,而且又有證人證明兩人的確有嫌
隙,而狗狗王小美的名字,的確能讓周遭的朋友或鄰居清楚的明白,的確是引
射,那麼法官也可能判那個養狗的主人敗訴。
2.我認為網友有觸法,但是不可能告得成,民法是告訴乃論,王小美得舉證他罵
的莎拉是自己。
2006-06-16 12:28: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我家附近的美容院裡有隻瑪爾濟斯 叫「喣淳每」還有另一隻叫「茹花」
說到侵害姓名權 取狗名不需登記在人的戶政機關上 狗主可撇清說恰巧是同音啊 未必告得成罷?
2006-06-16 09:58: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其實生活上每個行為都有法律關係存在
法律與生活息息相關!
不過不要什麼事情都要以法律觀點來檢視...
不然會活得很痛苦!
這是學法律之人應有的認知^^~
2006-06-16 09:05:5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林 2 · 0⤊ 0⤋
以他人的姓名稱呼家中飼養的寵物,侵害到〝民法第19條〞的〝姓名權〞。
所以〝王小美〞可以要求鄰居不可以再用她的名字叫小狗,並向鄰居請求損害賠償(精神上)。
2006-06-16 08:52:1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2 · 0⤊ 0⤋
這個法律根本就是無聊,
難道名字只限那個人使用嗎?
全世界相同的名字那麼多,
法律也沒限定狗兒該如何取名啊?
告上法院贏得的精神賠償,精神就會好嗎?
簡直無聊透了!
人都能取跟狗狗一樣的名字或是小名了,為何狗不能取跟人一樣的名?
2006-06-16 11:34:2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