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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來的起訴狀如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21309266

今天下午去開調解庭,因被告仍是一貫不賠的立場,調解不成,所以直接開辯論庭,我以為小額案件可以一次解決,沒想到法官也沒讓我們再多說什麼,只是直接問我,請求及經過是否如起訴狀,我答「大體如此」,也沒多問對方什麼,只是快速看看對方的答辯狀,然後要我補上汽修廠的正式收據,之後就問我們誰要申請鑑定(我們都沒申請鑑定),因為我生產期快到了,不知何時才有鑑定結果與下次開庭日期,所以請法官當庭判決,可是法官說他沒證據(沒鑑定資料、要警察局補的資料也都還沒送到),不能判決,跟我說鑑定結果下來大概是一個半月到兩個月,如果我生產了可以委任其他人來開庭,本來我是不想再拖,也不想再浪費那3000元,可是這樣的情況下,也只好說由我來申請。然後就結束了。

因為被告的答辯狀是今天才請律師事務所撰狀並當庭提出,所以我也只能回來才看到,她的訴之聲明是: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暨理由(簡述)
一、民訴277「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力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二、查,原告陳稱:號誌變為綠燈依序前進,此時被告闖紅燈撞擊車輛右前方。惟查,原告所言為片面之詞,殊非可採。請如依原告所言,伊是跟著車輛前進,則被告如何闖紅燈插入車隊?
三、依據現場事故草圖,被告車輛已直行進入大興西路(被告稱打錯了,實乃寶慶路)與同德七街路口。反觀原告車輛,據其稱:依序前進,從同德七街欲左轉大興西路,如此則被告根本不可能闖紅燈,因係爭路口已塞滿車子,被告如何穿越十字路口?
四、查「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壅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6款、第12款)
五、原告卻強行通過,顯見其未盡注意義務,以違反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本件車禍之發生可歸責於原告,其應負過失責任。
六、退步言之,如本件雙方均有過失,被告亦可依民法217條規定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依過失比例負責即可。且被告車子亦有受損,經估價後修復費用為新台幣5萬7100元,故被告於此依民訴400條第2項對原告主張抵銷。
七、再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213條第1項)。依原告所提估價單,原告於車禍發生當日未與被告協商,亦未經被告同意,即自行將肇事車輛送修,而因依上述法條所示,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理應由被告負責將原告車輛修復好。詳言之,被告有權決定將原告車輛送往何處修理,故原告欲以此項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殊非可採。
八、又依原告自拍之照片,係爭車輛只是右前大燈受損,但其開出之估價單列有大樑....等一些與本件無關項目,費用高達5萬6969元,且原告係以新零件更換,依法應予折舊,方服事理之平!
九、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證物:估價單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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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被告的否認闖紅燈(車禍當初她未否認,只是認為她有理由,不過現在她當然不會承認,但因為該路口無監視器,所以這點無法舉證)、超速(這個只能期待鑑定委員會能看得出來)、鑑定費用由被告負擔及答辯狀的內容,若我要反駁,是否還需遞訴狀?若要,是何種狀紙?是否有例稿?與所要補的資料一併送嗎?還是也在下次當庭提出即可?問題是下次還會開辯論庭還是裁判庭?

謝謝

2006-06-15 16:58:2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pochacco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先就你第一段的問題回答:在交通事故處理上,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對法官是有很強的影響力的.畢竟,警察的現場圖僅能表示車禍發生的狀況,而法官並沒有看著現場圖就能分辨責任誰屬的能力,法官只有法律的專業,並沒有鑑定的專業,所以刑事局才會有個鑑定科,而檢察官相驗因意外而死的屍體時,需要法醫的陪同,道理在此.而在法庭上的被告,很少會承認自己錯誤的.所謂一皮天下無難事也,而法官並非當場看見事實發生的經過,他唯一能判斷的只有手中的書面資料而已,所以他才會問你跟被告,誰要去申請鑑定.我建議由你申請,畢竟是對你有利的事,你不能奢望他去申請對自己不利的鑑定報告吧!!又如果鑑定後法官訂庭期,剛好與你的產期相衝,你可以在收到民事開庭通知後,寫一份請假狀去,述明請假原因,並附上生產的醫院證明,請法官准予改期.不然就寫一份委任狀,委任你的先生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審判長允許,是可以委任非律師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的.我是建議請假啦,畢竟生產這樣一個理由,他沒道理不准!!
再來,關於對方的答辯內容,是抓準了你沒有證據能證明該車禍發生,係因被告闖紅燈而發生,所以字字句句都衝著你拿不出證據這一點.對於這一點我建議,一方面先申請鑑定,一方面按兵不動,等鑑定報告出來後,再就報告中有利於己的部分主張.畢竟,他所主張的部分,正是現在你欠缺的,所以多說無益.至於修車費用多寡,你可以請修車師傅開個證明,證明大樑係因該車禍而毀損.
還有一點小技巧,就是訴之聲明的部分.其實你可以請求對方給付修車費用新台幣O萬O千.....元,或者是請求對方回覆車子被撞前的狀況.因為去年有則判決,原告有一部十幾年的老車,即使賣到市場上也沒多少錢,但是他卻請求對方回覆原狀,而法官准了,因為法官要就原被雙方之聲明為判決,既然原告沒聲明要被告賠多少錢,法官索性不費心去算,直接判被告需回覆原告車子原狀,但是那輛十多年的進口車要回復至車禍前的狀況,所要花的錢遠高於那輛車子市值,這件事曾被新聞所到報導.提供給你參考,有問題歡迎隨時提出!

2006-06-16 23:03: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虫虫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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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9 22:28: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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