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大可以幫忙解答嗎?
我爺爺於93年過世,而我爸爸於爺爺過世1個月後也往生了!
因為我在我爺爺過世以前戶籍一直都是花蓮縣,本人於89年9月就北上工作
戶籍地也都沒有家人住在那兒。
93年於新竹縣湖口鄉買了房子,戶籍才改變到新竹縣。
在今年5月29日收到法院通知,才知道自己繼承爺爺的負債。
在接到法院通知前本人不知道爺爺有負債,負債金額在500萬左右。
於6月10日左右接到法院查封房子,6月15日接到同為繼承人的親友(姑姑的兒子)
辨理拋棄繼承權,這樣我還有辨法補救嗎?
2006-06-15 05:58:5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所以親屬都沒有辨理拋棄,只因該大家都不知道我爺爺有負債(金額500萬左右)。而我姑姑那一邊因為10幾年沒跟我們聯絡。但因為同樣是繼承人,而在今年4月接到法院通知查封房子,和凍結銀行帳戶。而被凍結多少錢我姑姑則不願說明。比我們早知道,所以才會己不知道我爺爺已經過世,以及幾十年沒和我們聯絡,來申請拋棄。)目前繼承人有:奶奶(但我奶奶是擔保人)、二位姑姑(其中一位沒有聯絡)我媽媽、姐姐、妹妹和我。
負債的部份是6人平均分擔,還是我奶奶及2位姑姑和我爸來分擔,因為我爸爸也過世了!所以我家4人只分擔我爸爸的部份呢?
2006-06-16 06:39:50 · update #1
而我的房子是貸款買來的、目前還欠銀行330萬左右。房子若被法院拍賣因該只值250萬右右。銀行為第一債權人,所以對方也拿不錢。而我們則會多欠銀行80萬。
我今年24歲之前存的錢全拿來付房子的頭期款!所以現在也沒有多於的錢!不知道要如何去處理。因為金額太大無法處理、那我因該怎麼辨。
2006-06-16 06:46:47 · update #2
沒救了!拋棄繼承之規定:(一)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二)繼承順序: 1.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2.補充說明: (1)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2)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3)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4)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三)辦理期限: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四)辦理方式: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五)應備文件:(各一份) 1.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本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
2006-06-15 06:28: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先跟發文大大說節哀順變
由於問題未說明你奶奶是否尚生存
以及你父親那一代究竟有多少兄弟姊妹
以及多少人辦理拋棄繼承
你爺爺的負債究竟有多少
所以,只能就現有資料論述
1.
依民法1138條規定, 你爺爺過世後
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你爸爸那一代)優先繼承
當然,如果奶奶還在的話,奶奶也有繼承權
[ 民法第1138條規定 ]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如果繼承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包括你爺爺的資產.及債務關係
2.
你父親繼承了你爺爺的負債
民法1141條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所以爺爺的負債是由你父親.和他的兄弟姊妹平均分擔
如果其他的繼承人都有辦理拋棄繼承,只有你父親沒有辦理
則你爺爺的負債,就歸你父親這一房繼承了
反之,
在你父親的兄弟姊妹尚未辦理拋棄繼承時
你父親這一房,只平均負擔你爺爺的債務
因此,在法律上,你父親所繼承的權利義務
就變成是你父親自己的權利義務了
於你父親死後,也會由他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繼承
也就是由你來繼承
3.
你於6月15日知悉他人拋棄繼承權
按民法1176條第七項規定
你若要辦理拋棄繼承
就要在兩個月內為之
也就是8月14日止以前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民法第1176條規定 ]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006-06-15 10:58:35 補充:
你姑姑在你父親死前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或者於你父親死後辦理拋棄繼承和你的應繼分有關如果你是直接繼承到你父親或者是你父親那一代通通辦理拋棄繼承這也都會影響到...如果問題能再更詳細解答也就能更完善了
2006-06-15 06:55: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Y0702947386 3 · 0⤊ 0⤋
一般要辦理拋棄繼承權是要在雙親過世下才會有可能到子女ㄉ身上...而你說爺爺和爸爸相繼過世ㄉ話..一般來說繼承權都會在奶奶或是媽媽ㄉ身上..不會這麼快到你ㄉ身上...而且既使雙親都過世ㄉ情況下..繼承權問題會到爺爺或是爸爸ㄉ兄弟姐妹身上...如果已經到你身上ㄉ話..有可能是他們都不在ㄌ或是早已拋棄繼承權ㄌ..如果像你這麼晚ㄉ才知道要拋棄ㄉ話好像很不可能ㄟ..
法律上來說是過世後2ㄍ月內就要拋棄繼承權..且要到法院辦理..現在ㄉ話你可能要去請問一下律師..會更詳細..我ㄉ解答或許有點誤差但是希望還是可以幫助到你..
2006-06-15 06:11: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asmine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