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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天看到一則新聞葉教授家旁的一間無人住的空屋,關了一隻餓了約15天的狗狗(先不去管它是名狗,還是野狗)它一直在裡面狂叫,餓的發昏了,主人也搬走了,沒有人去餵它附近的鄰居也不刊其擾最後,葉教授的兒子,證實過後,那一家的主人已經沒有住在那邊了,空屋了他才去把狗狗給救了出來而且也收養它,更是把它給結紮起來最後主人回來了,他要葉教授的兒子賠錢我覺得好不公平大家認為呢那如果....馬路上遇到需要救助的人,那是不是也不要去理他了如果遇到要自殺的人,是不是也不要去救他了,不然到時候,對方會不會告我,"妨礙他人自由"呢!!!!

2006-06-14 06:28:20 · 17 個解答 · 發問者 judy 3 in 寵物

17 個解答

動物保護法是擺好看的嗎?市議員不知道有這條法律?這些寵物沒人管,難道要聞到屍臭才清出來?這些寵物如果不是葉教授養,就是充公,送到動物衛生檢驗所還是要給人領養。葉教授之子進入別人家裏的程序是正確的,要先報案,請警察來。蘋果日報:葉智豪強調,四月二十一日事發當天是妹妹報案,管區警員曾經到場,查出該戶民宅無人設籍,才轉報消防局救出「露露」與一隻兔子。馮姓寵物美容師表示,「露露」剛送到店裡時非常的髒臭,指甲很長,應該有好一段時間沒受到妥善照料,一般的狗洗三次就可以了,但牠洗了七次,花了三個小時才洗乾淨。中廣新聞網:目前可以確定的是,原飼主郭政權並沒有替這隻哈士奇植入晶片,已經違反動保法,將會被處新台幣2000元的罰鍰,至於是否是棄養,或是疏於照顧,還需要進一步的蒐證。中時電子報:北市消防局第三大隊大隊長許志敏指出,當天抵達現場,已有多名民眾聚集,且聽到狗的尖銳叫聲,報案人指出,屋主已搬離逾十五天但未帶走狗,狗每日悲鳴,鄰居不堪其擾,警方查證該址並無戶籍登記,由於狗並無立即危險,經員警與鄰長協商後由消防人員以雙節梯自陽台氣窗進入。-----------------------------------------------------------------------------動物保護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修正  第  四  條    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左列規定,攜帶畜犬至檢驗所或其指定處所辦理畜犬登記或狂犬病預防注射,並由市政府核發登記證明書或識別牌第 十八 條    有左列各款事項之一者,得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罰:三  飼養畜犬影響安寧或污染環境者。四  虐待或棄養畜犬者。第 十九 條   依本辦法所處之罰鍰,其拒絕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006-06-14 13:13:52 補充:
大狗可以撐那麼久。
屏東犬間獄就是這樣。

2006-06-14 08:57: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加菲貓愛狗狗 7 · 0 0

就是因為公家都不管
老百姓才得拿出自己的棉薄之力去做
如果事情交給公家去管理就萬事OK
我想誰都會這麼做的
而不是自己出錢出力把責任攬下來
照Eric大大的說法
全台北市的人都不能養大狗囉!?

做好事還反而要負賠償
該被譴責的是那個飼主吧
自己棄養不顧在先
看到對方是名人就想來敲竹槓
立委都在幹什麼
不快立法嚴懲這些傢伙
還在那邊起鬨作秀 真是夠了

2006-06-17 17:32: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跳跳蛋 7 · 0 0

就是說嘛!那狗主人根本就只是要錢而已
一點也不會在乎狗狗,如果他今天真的在
乎狗他就不會把狗丟在家裡不理了,這年
頭就是好心沒好報,真是的。

2006-06-17 12:03: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NANA 2 · 0 0

主人擺明只要錢而已,葉教授開個記者會,不知道是哪來的市議員還是立法委員,硬要在那邊出風頭,政府官員們,你們真的很愛演耶,乾脆報名影展角逐影帝影后算了!!

2006-06-14 19:21: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Judy 2 · 0 0

狗可憐我認同,狗主不應留下狗單獨好幾天我也譴責,但是後半段作法有待商榷,消防隊應將狗交給公家單位去暫管. 好心暫養的人如果不是葉先生,而是一般小眾,有沒有人會懷疑暫養的動機?相信以葉教授的財力不會佔這個便宜,但老百姓不是執法單位,更不是仲裁者,沒有公權力的人就不該介入,別罵我,我不是說不要行善,絕對要關心週遭的弱勢,但是應該報完案後由公權力來後續,由公權力來對狗主進行處罰,台北市的環境本就不適合養狗,連起碼的運動空間都不足,何況哈士奇那麼大的狗,葉教授這麼孚眾望的思想家應該會告誡他剛出社會的兒女,把狗圈養在不屬於或不適合它生活的環境是否也是一種造孽?

2006-06-14 11:32:0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hiu 3 · 0 0

業教授搞不好還可以反過來向飼主求償
因為救狗是按照程序來的
沒有違法
這筆照顧狗的錢還可以要求飼主償還

2006-06-14 10:31:0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7 · 0 0

根本不可能餓十五天,真的這樣那隻狗早死了。

2006-06-14 09:01:08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7 · 0 0

為什麼會有這種人呀??還要求賠償.好人難做呀..我看社會不但是冷漠而已....唉..

2006-06-14 08:56:22 · answer #8 · answered by nana 2 · 0 0

不管是誰對或誰錯
如那狗主人願意把拿到賠賞的錢
全捐給各地的流浪狗之家
我就會支持他

2006-06-14 07:02:44 · answer #9 · answered by 內野魔術師88 2 · 0 0

賠錢~~這要求有點過份~~
這時候立場一樣要堅定~~因為狗也是一條命,原本的主人自已搬走了而不管狗的死活,好心人帶回去養!這沒什麼不對啊!你要告訴原本的主人知道,我們幫你養了狗你可以趁此要我們賠錢如果我們也不管呢!就讓狗在那餓死等你看到了你要向誰追討呢??!要告訴他們不要趁火打劫,且狗你們不要了就沒資格再回來要~~別想說要賠錢~~說去別人還會笑他咧!

好心的人自然會有好報的 就是太多像狗狗原本主人那樣 所以現在大家看到有人在路邊出了事也不太敢去管 這樣的心態真是很不好

2006-06-14 06:45:24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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