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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兒少法29條,去開偵查庭,檢察官說給我緩起訴處分,要我勞動服務40小時,我6月6號去開偵查庭的,請問多久後會收到通知書(緩起訴的判決書)?是用掛號?還是一般信件送到?(我收到傳票時是以一般信件放在信箱)傳票不是用掛號的嗎?,聽說緩起訴還要送高檢駁回才有效,要多少個工作天阿?如果服勞務,會去什麼地方服務?請各位大大幫忙
每天在家等郵差....好煩喔

2006-06-13 09:35:5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第一段有些看不董 " 有關「遵守或履行迄止日期」之填寫,亦宜短於「緩起訴期滿日」至少十五日,
俾利執行科有充分時間於緩起訴期滿日前"可以白話一點嗎?.3Q
再請問~~我緩起訴1年,是不是1年後還會收到檢察官的通知書,說我緩起訴一年結束?

2006-06-13 19:26:01 · update #1

2 個解答

檢察官宜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十五日內製作「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有關「遵守或履行迄止日期」之填寫,亦宜短於「緩起訴期滿日」至少十五日,俾利執行科有充分時間於緩起訴期滿日前,檢查有無得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情形。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令被告履行義務勞務之參考時數與原則如下:
1 緩起訴期間一年者:宜定四十小時以上八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2 緩起訴期間二年者:宜定八十小時以上一六○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3 緩起訴期間三年者:宜定一六○小時以上二四○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4 指定被告履行義務勞務時,除考量其所犯罪名外,亦應參酌其 性別、家庭、身分、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個人因素,以便觀護人為適當之安排;履行期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以非國定假日之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惟如執行機關 (構) 認有必要並經被告之同意,得於夜間或例假日為之。

所以最少十五天。即最快也要六月二十二日才會寄出。

2006-06-19 00:39:09 補充:
因為緩起訴一年結束,所以不能超過一年,而法定作業時間十五天,是檢查你是否有資格緩起訴,所以宜短於「緩起訴期滿日」至少十五日,也就是說這十五日包含在緩起訴一年裡面。。是不是1年後還會收到檢察官的通知書,說我緩起訴一年結束? 答:「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就會記載「遵守或履行迄止日期」,也就是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所以不會再寄通知書。

2006-06-13 11:39: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http://www.pcc.moj.gov.tw/ct.asp?xItem=54395&CtNode=15042
先看看這個網頁,你會清楚些
基本上司法程序是沒有一定的時間的
地檢署事務繁重,要有耐心的等
也許要過一個月以上才會收到處分書也有可能
收到處分書後還會收到高檢署的再議駁回,收到再議駁回後代表緩起訴已經確定
然後才會收到執行命令
所以
不要急
要慢慢等的

2006-06-17 03:25: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688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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