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如果有一個男生跟一個女生說要生男的做愛時就要用什麼姿勢.....等等算不算性騷擾?
很嚴肅的法律問題請勿刪除.

2006-06-13 11:58:4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如果女生聽了覺得不舒服
那就算是構成性騷擾罪

只要女生因此提出告訴
是有效的

2006-06-13 12:01: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以後會改成只要光是看台灣女生就要判刑算了,
**摸臀判刑就算了,現在連摸女生頭髮還有摸腰都在那里靠北了..我看這個規定就只有我們台灣才有..
那乾脆以後就訂個..看台灣女生一眼都不行的條文好了,只要看台灣女生的身體就要吃上官司不是更*嗎..
台灣女生自主權越來越高,也把台灣女生寵得非常嬌,
到時後沒人敢和台灣妹交談及交往,因為怕被告啊

2006-07-09 05:51: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清也 7 · 0 0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列,如果這位男士單純就「生男孩」應採取何種體位較可能會生出,並無其他挑逗、性暗示或動作時,則其人並無觸法;倘若該男士以此為話題,卻詳盡說明性行為過程或以粗鄙的言詞談論,或藉機動手動腳者,則可視為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其實就法律所規定的範圍來說,假如對方並未有具體行為或直接針對當事人做出行為,僅僅是所謂「感到不舒服」,是很難構成犯罪的。這個法案立意良好,但是執行和求刑的空間太大,成案難,定罪更難,因為許多證據僅僅是當事人的口述,欠缺直接證據的案件,要法官裁判定罪、保護當事人,真的還有好長一段路要走。

2006-06-13 12:25: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性騷擾的原則就是聽的一方覺得噁心不舒服
就算性騷擾
反之
如果是情侶
雙方都愛聽黃色笑話
就叫"調情"

2006-06-13 12:04:0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紅色DC 1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