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保險業務員, 最近因偽造文書被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判刑4個月
得易科罰金, 他也已經繳完罰金了~他的保險業務員執照會被吊銷嗎?
請幫我解釋法條, 謝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7條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有關公會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2006-06-13 05:30:13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很感激各位真正用心的解答~~
我朋友的偽造文書罪和他的工作是沒有關聯的, 也就是說
他不是因為偽簽有關保險上的文書而入罪的.
2006-06-15 09:08:15 · update #1
大法官解釋
法令摘要:釋字第 402 號: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應由法律定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0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5年5月10日
解釋爭點:財政部所訂「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有關裁罰性處分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
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
的、範圍及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
2006-06-15 09:39:06 · update #2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由財政部另訂之」
,主管機關固得依此訂定法規命令,對該等從業人員之行為為必要之規範,惟保險法並未就
上述人員違反義務應予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具體明確之授權,則其依據上開法條訂
定發布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對於保險代理人、
經紀人及公證人等從業人員違反義務之行為,訂定得予裁罰性之行政處分,顯與首開憲法保
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2006-06-15 09:40:04 · update #3
理由書:
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
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故法律授權訂
定命令,如涉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須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
;若法律僅為概括之授權者,固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連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特
定法條之文字,惟依此種概括授權所訂定之命令,祇能就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
以規定,尚不得超越法律授權之外,逕行訂定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條款,迭經本院解釋有案。
2006-06-15 09:40:59 · update #4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由財政部另訂之」,主管機關固得依此訂定法規命令,對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等相關從業人員之行為為必要之規範,惟對上述人員違反義務之行為,除已於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明定罰則外,上開授權法條並未就其應予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具體明確之規定。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依據上開授權法條修正發布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
2006-06-15 09:43:54 · update #5
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違反財政部命令或核定之保險業務規章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財政部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一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其執業證書之處分,雖係財政部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所為之規定,惟各該警告、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其執業證書之處分,均屬裁罰性行政處分之一種,已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本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上開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於超越法律授權之外,逕行訂定對上述從業人員裁罰性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顯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
2006-06-15 09:46:12 · update #6
又審酌各該規定之必要性及修改法律所需時間,上開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該管理規則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其他裁罰性行政處分,亦應從速一併檢討修正。
大法官會議主席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林國賢 施文森
城仲模
孫森炎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2006-06-15 09:47:01 · update #7
嗯! 我也是在幫我朋友找那一條死裡逃生的出路!
2006-06-15 12:33:40 · update #8
替你朋友找路
< 刑法 >
學理有四種刑 法定 處斷 宣告 執行
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是指宣告刑嗎??????
看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 41 條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看立法理由
三、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修正之第二項,係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而增訂之規定。按學理上雖有「法定刑」、「處斷刑」、「宣告刑」、「執行刑」等區別,惟第一項所謂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基於易科罰金應否採行,專屬刑罰之執行技術問題,應指最終應執行之刑之宣告而言,而非指學理所謂「宣告刑」。
啊 若是這樣的話 則法院所"宣告"的有期徒刑 絕非宣告刑
( 管見以為法院宣告的:其實是罰金刑 罰金刑在有期徒刑之下 )
於是你朋友不該當~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條"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是以 其執照不該撤銷
<憲法>
第 7條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有關公會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此係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不是"法律" 這"規則"似乎有侵害人民的工作權
(我沒說一定侵害)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看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要侵害人民權利 必要人民自身(以立法委員為代表 ^_^)定的法律才可以 不是法律 也要是法律明確授權的東西 不只授權 授權尚需明確溜 ^_^
所以 只要能論證證明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無法律的明確授權 也可以救你朋友了
以上的前提是:侵害到工作權
不過 我認為
前提是 遭撤銷者 不能事保險業務......
若仍可繼續事保險業務 則也許不侵害工作權哦 我是說也許啦......
可話說回來 不給你執照 撤銷你執照......實在不太好啦 ^_^
又 就算法律有明確授權 也是要符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
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這是行政的比例原則 立法一樣 ^_^
2006-06-14 12:56:09 補充:
規則上說:尚未逾三年 三年會不會太長了 這三年你朋友怎麼辦?????? 加入黑社會!!!!!!或曰: 他可以轉業.....事實上 轉業不易啊 現在景氣又不是很好......半年會不會好一點??????又 非得有照才能招攬保險 這樣的思維就是早已經在侵害人民的工作權了啊 ......
2006-06-14 14:08:39 補充:
還是說 登錄 但註記此人有前科......這會不會好一點??????
2006-06-15 10:16:54 補充:
我覺得 大家都答的很漂亮哪^_^
2006-06-15 16:03:29 補充:
Charles兄 我知道你的意思......但我硬是要找路啦 上面402號的大法官裡面 有一位 我始終記得有一次他上課說: 要找別的路 要找別的路 ^_^
2006-06-15 16:11:51 補充:
當然 他不是講這案子 是講別的案子啦 ^_^
2006-06-16 19:57:59 補充:
我的意思是 本案可能只有執行刑( 看立法理由 ) 而宣告刑究竟為何????? 不知道 要問法官 但法官不語.....^_^啊既然我們不知宣告刑為何 怎麼可能該當~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條的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畢竟 宣告啥刑 可能都不清楚吧......呵呵 ^_^
2006-06-22 10:01:29 補充:
其實
大家都答的很漂亮哪......
2006-06-14 08:23: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fe728 6 · 0⤊ 0⤋
今天才去收信..抱歉喔..到現在才發現...
大家都答的很好..
請到的都是專家喔^^
2006-06-26 23:25: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艾薇 5 · 0⤊ 0⤋
因為你的來信‧‧所以上來看看,希望能夠幫上一點忙‧‧
既然您朋友已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我想比較在意的應該是撤銷證照的問題
我查了一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可能會被撤銷的情況大概就是該規則第七條
第4款、第十九條第7款。(詳細內容請自尋保險業務員規則)
因為你敘述的情況不是很清楚,請您先釐清兩個問題:
偽造文書行為:究竟是涉及保險業務的偽造文書行為(比如冒用客戶名義
,簽立保單),還是單純的偽造文書行為(比如車禍事故,
冒他人名義應訊)。
*因為單純的偽造文書行為,可能成立的是第七條第4款的撤銷
而涉及保險業務的偽造文書行為,可能同時成立第七條第4款、第十九條
第7款的撤銷
判處4月:請看清楚主文,到底是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還是
判處『拘役4月,得易科罰金』(因為依刑法第33條規定,拘役
加重最多可達4月)
*如果是判拘役4月,那就無由成立第七條第4款(因法條規定需受 有期徒
刑之上之刑確定);如果是判有期徒刑4月,就會成立第七條第4款
您一定覺得奇怪,為何要區分第七條、第十九條得情狀,反正都會被撤銷
那是因為撤銷的流程可能會有漏洞
(在確實是被判『有期徒刑四月』的狀況下)
A涉及保險業務的偽造文書:同時成立第七條與第十九條撤銷
這種情況,大部分都是被保險公司發覺,主動移送偵辦,同時依照同規則
第二十條規定,需要造冊通報公會,由公會撤銷證照。
B單純偽造文書:會成立第七條的撤銷
在這種情況下,會有撤銷執行上 的漏洞,因為據我所知,實務上,只有違
反醫師法、律師法、商標法等,才會〞主動 通知其主管機關〞,故即便你
朋友因為偽造文書判刑確定,因為沒有寄送判決給公會或是保險公司,所以
保險公司無由得知,更遑論撤銷證照
在此情況,除非你主動呈報,或是遭人檢舉,才有被撤銷得實際行動
這是我小小得看法,如有謬誤,請網友指正,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06-06-14 20:07: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玉卿 1 · 0⤊ 0⤋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條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有關公會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表示.身為保險業務員不得有上述第7條第四款所規範之情事.然而.您ㄉ朋友→先有保險業務員ㄉ資格.後有偽造文書遭判決.以理而言.不受上述條款之規範.況且.您朋友所犯之偽造文書.是否為保險業務內之行為呢??(這一點值得商榷喔)另外.注意看第7條第四款ㄉ內容.是-曾犯.不是-擔任業務員後有犯.這句話是說.當業務員之前有犯過者.屬之.*假設*您朋友所屬之保險公司.若因為身為保險業務員之後才犯偽造文書.必須採取撤銷登錄之舉.那麼試問.這位業務員未來ㄉ三年內.飯碗何在??有公理存在可言嗎??*建言*法令之規範.是死ㄉ.要如何與事實面活用且相互配合.卻是你我應當考就ㄉ標地喔.
2006-06-14 20:04:4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我同意Charles的回答
2006-06-14 07:56:2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olleen6708 2 · 0⤊ 0⤋
@@
管見同上述所言..
2006-06-14 07:45:0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月下獨酌 7 · 0⤊ 0⤋
偽造文書判刑四月已經易科罰金完畢。所謂易科罰金只是以金錢換取不用關而已,這件刑事判決他還是確定成罪的。所以依照你提供的管理規則來看,易科罰金繳完=刑執行完畢,他的業務員執照應該是被撤銷的,於執行完畢三年後才能再度登錄。
2006-06-14 22:48:58 補充:
判決主文應該是"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很明顯"宣告刑"是有期徒刑而非罰金刑,你不拿錢去易科就得被關。
2006-06-15 12:22:19 補充:
針對eching大回答,謹提出部分不同意見如下:第 19 條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七、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與偽造文書間並非必然同時競合,此觀”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可知,並非所有未經授權填寫的行為都構成偽造文書。
2006-06-15 12:23:31 補充:
第19條這款規定應是在保險公司內部規範上對於業務員操守的懲處,偽造文書構成要件之一為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也許業務員未經授權就填寫保險契約文件,但對公司或客戶並不生損害,此時就不能論以偽造文書而處刑,但此等行為對業務員之操守而言已堪疑,故規定此款以為警惕。
2006-06-15 12:25:49 補充:
至於所提撤銷流程的漏洞,關乎保險實務運作,不便置評,但拙見以為應該沒有那麼容易可以逃掉撤照危機。
2006-06-15 14:01:01 補充:
發問人所提釋字402是授權明確性問題,保險法177條已因應修正,修正理由如下: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原條文規定對於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之管理規則、其授權之範圍及內容不甚明確,爰明定其資格取得、登錄、撤銷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所以應無違憲疑義。
2006-06-14 07:25:04 · answer #7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