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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受男方10多年的精神虐待,男方見女方年老色衰又體弱多病,而至法院訴請離婚。
女方要求贍養費,男方律師卻以雙方結婚時,雖有公證人,但僅請客2~3人(人太少了)
為理由,說此婚姻關係不成立,而且法官也認同這一點。
現只等最後判決。
這樣子的結果,對女方相當不公平,一起生活10多年,並為男方育有1子。
卻落得被拋棄的下場。
深深感覺法律是保護有錢人和懂法律的人。
對女方而言,真無任何途徑求償?

2006-06-10 21:36:09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未有公開儀式,女方是我阿姨
結婚證書上的見證人和公證人是我爸媽
被請客的也只有我爸媽和舅舅。
問了兩個律師,也是相同的說法…
但這樣真的很不公平。
而且男方不只要監護權
並在訴訟前將所有財產過給養女(年紀35歲)。

2006-06-11 12:14:13 · update #1

6 個解答

我的建議如下:
第一,
如果雙方當初有辦理"結婚登記",
因為有推定的效力。
答辯的時候,
可以主張"當初雙方確實有結婚之合意及公開儀式、兩人以上之證人,對造主張未辦理公開儀式,與事實不符",
對造(男方)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為何婚姻關係不成立或無效,例如證明沒有公開儀式
若無法證明,
法院通常會駁回原告之訴

第二,
如果真的婚姻關係不成立,
可考慮提起反訴(以下金額僅供參考,反訴被告就是男方),
-----------------------------------------------------------------------------
反訴之聲明:
(一)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1,000,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有結婚之合意,由反訴被告書立結婚證書,並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逾10年,反訴原告向來認定兩造婚姻合法有效,詎反訴被告主張兩造婚姻因不具公開儀式及2 人以上證人致婚姻無效,爰依民法第999 條、第999 條之1準用第1057條規定,請求被告精神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及贍養費700,000元。
(二)精神上損害賠償之計算標準
反訴原告自結婚登記迄今,向來認定兩造婚姻關係合法有效,並視反訴被告為配偶,照顧其生活起居,且育有一子,從未懈怠,反訴原告就結婚無效並無任何過失可言。反訴原告已○○歲,前以○○為生,目前年事已高,無自營生計之能力,又罹○○、○○病痛,身體狀況不佳;而反訴被告係○○退伍,有坐落於○○不動產乙棟,每月尚有約○○元收入,故請求反訴被告精神上損害賠償300,000 元。
(三)贍養費之給與
按陷於生活困難為贍養費之所由生,其給與是否相當,當視贍養者之經濟能力及被贍養者需要狀況權衡認定,至贍養以何時為準,須於請求贍養時斟酌雙方現狀定之(司法院21年院字第744 號解釋參照)。參酌93年臺北市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約23,000元。反訴原告驟經反訴被告提起結婚無效之訴,至少須3 年始得安定生活,則3 年之消費支出為828,000 元(23,000X12X3=828,000), 並斟酌反訴被告之經濟能力,故請求反訴被告給付700,000 元贍養費,以安定反訴原告因婚姻無效後2 年餘之生活。
--------------------------------------------------------------------------------------

第三,
監護權的問題則要看情況,
必須要爭取的

第四,
若因無效(不成立)確定,
還有準用1058條規定,
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因為對你的情況,
不是那麼了解,
只能提供以上建議,
如需其他討論可以繼續問相關問題,
或者是透過msn來連絡,
希望你的阿姨一切順利

2006-06-18 00:08:53 補充:
for小偉,很多事情並不是說脫產了什麼都無法做,還是要打官司,有機會還是可以假扣押、假執行,只是已經打了官司,提個反訴,聲明中當然就寫個"假執行",至於勝訴後,若法官准予假執行,要不要假執行屆時再判斷,許多訴訟上的動作,至少會有壓迫的效力,至少可以取得債權憑證,狠一點,轉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代為要錢,很多方式的,只是必須在法律上先建立基礎,否則後面的方式比較非法律性,沒有法律的基礎,比較會有問題

2006-06-19 12:53:29 補充:
for 小偉
不敢不敢
常見你回答問題
希望你持續做功德
幫助許多更需要幫助之人

2006-06-12 23:16: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at l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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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06:30: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跟你請多少人應該無關,重點是有沒有「公開」,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狀態。請的人多只是到時候找證人比較方便而已,請的人少不代表就不是「公開」,完全看你舉行儀式的場合吧。

2006-06-11 01:25: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念民 5 · 0 0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發問者能否再詳述男方律師的各種理由呢??因為就這樣判斷,已經符合結婚的要件了!

2006-06-12 19:03:08 補充:
沒有公開的儀式........那婚姻一定無效的阿.....=.=雖不公平,但也沒辦法,只能盡量幫他早日走出陰霾!

2006-06-17 16:59:20 補充:
TO crazy
對方都脫產了,擺明就是不會給錢了。
今天就算發問者去提起告訴並申請假執行,拿的到錢嗎??

2006-06-18 23:19:05 補充:
TO crazy
受教了^^

2006-06-10 22:19: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Kyle 6 · 0 0

很同情女方 不過已判了 不要再浪費時間跟官司費 趕緊振作起來 好好過 老天爺是有眼睛的

2006-06-10 21:40:0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有..一定有...請請教律師或略懂法律的人...那個法官我建議他重修大學法律系......

2006-06-10 21:39:2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水電工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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