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總務
承租大樓1,2樓做銀行營業,今年5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說我們銀行是營利事業體,決議5月份調漲我們的管理費五成
我想請問的事,此會議的招開,房東並無出席,我們銀行也沒人出席
此項決議,可以以銀行為營利事業體,而調漲我們的管理費ㄇ?
管理費不是以坪數做為收費標準ㄇ??我們是承租,可以因為我們是開銀行
營業,所以調漲我們的管理費??我知道有些人會在公寓大廈開業,但無招牌,
我們是有銀行招牌,且有設立提款機且有保全跟警民連線,對此大樓住戶,也算
是提供無形的保障及便利
2006-06-10 06:13:5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信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對不起 那此會議 我們銀行並無人員出席
我們是用承租的 請問此決議是否有效ㄋ?
還有 請問什麼是區分所有權人阿??是有多少住戶 就有多少區分所有權人ㄇ??
法條有解釋 但看不懂@@
2006-06-11 05:36:07 · update #1
1.〔區分所有權人〕就是指:對房地產有產權的人,也就是你的房東!2.此決議是否有效?取決於做出調高管理費決議的那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達到法定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你們銀行無人出席!那你們房東是否有出席?4.個人認為:這事不難!你直接找房東,述明此事,因當初銀行會承租本建物,係已知管理費每月收費情形,而做出預算而承租,而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擅自改變:調漲管理費用,與當時契約條件精神不符,你可以直接拒繳多出(調漲部份)之管理費,並告知管理員:此費用由房東負擔!
2006-06-13 20:24: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委員會決議,根本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住戶為追求良好的生活,一同訂定規約,適用全體住戶,每個住戶都要遵守規約規定,是合於民眾自治的基本精神,不可以另外加諸特別規定給單獨住戶,如果可以這樣,那委員會就可以擅權妄為了不是嗎?
以住戶的立場,發函或向委員會溝通,如委員會不撤銷本決議,可依法向主管機關反應。
樓管一年經驗談
2006-06-15 07:11: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第六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第十八條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總結....管委會公寓大樓管理條例內法條擅自調高管理費用依法有據但是...可依民法第72條規定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解釋違反公共秩序行為<<是否對一二樓面商家全部一是同仁管理費也調漲五成>> 請求與管委會協調或向管轄管委會當地縣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提出申訴
2006-06-10 16:02: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