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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夫因欠他舅媽錢(當時房子名字是我前夫的),他舅媽就請代書去將房屋作設定
請問
1.何謂房屋設定? 須有什麼樣的條件? 方可作設定
2.我和我前夫已離婚多年,離婚前時他將房屋的所有人轉給我名下,但那時他在外欠銀行的錢,由我代償。後續欠他舅媽的錢也由我償還 [實際上我是花錢向我前夫買下此房子],設定需如何塗銷,設定後沒塗銷會有什麼問題呢? 如果他舅媽拿前夫所簽的本票,要求我把房子還給她,那我要如何處理呢?
3.本票有效期又為多久呢?已經8年了
我必須向哪方面諮詢或是什麼科別去問!!

2006-06-09 10:24:1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華如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房屋目前本身並無任何貸款,只是單純的欠他舅媽錢,我是為了要離婚和孩子的撫養權,而將他欠舅媽的債務承接,但我未簽署任何的借據或文件.

2006-06-09 11:16:19 · update #1

2 個解答

(一)就是設定抵押權。你前夫欠他舅媽錢,那你前夫為了擔保他會清償債務,就用當時屬於他的房屋設定抵押權給你舅媽。那抵押權就是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860條)。那如果將來你前夫於債務履行期屆至,而沒有向他舅媽還錢時,他舅媽就可以聲請拍賣該房屋,然後拿拍賣的錢受償(民法第873條)。.設定抵押權的條件,從法律上來講,必須要(1)擔保的主債權存在(就是他舅媽對你前夫的債權)。(2)雙方要作成一個書面。(3)去向地政事務所登記抵押權。 (二)需要他舅媽與你協同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抵押權是存在於不動產(房屋)上的一種權利,就算你前夫將房屋轉讓給你,但抵押權仍然存在於該房屋上(民法867條),所以你所有的房屋還是存在有該抵押權。那既然你先前已經幫你前夫還錢給他舅媽,如果已經全部都還清了,那他主債權就不存在,抵押權當然也消滅,只不過還沒去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沒有塗銷抵押權登記,將來他舅媽或是他舅媽死後的繼承人可能會去聲請拍賣該房屋,雖然到那時你可以抗告或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不過會很麻煩,特別是事隔多年後你清償證據(收據)遺失,而他舅媽或是他舅媽死後的繼承人又不承認,所以最好現在趕快與他舅媽協同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這種工作一般土地代書都會辦。如果他舅媽不願意協同辦理,那你只好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抵押權不存在。.你前簽發的本票,票據債務人並不是你,況且抵押權是存在於房屋上,你前夫將房屋轉讓給你,並沒有詐害債權(民法第244條),所以他舅媽不可以請求返還房屋給你前夫,充其量,她可能會去聲請拍賣該房屋,所以才說你最好趕緊要求他舅媽與你一起去辦塗銷登記。 (三)本票對於發票人的追索權時效為3年。票據法第22條1項有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那雖然已經事隔八年了,該追索權是否已因時效經過而消滅,要看本票的到期日填什麼時後(因為有可能填個10年後),或你前夫是不是發開空白授權本票而定。

2006-06-09 11:44: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ばか★ 6 · 0 0

你去地政事物所調土地跟建物謄本,看看上面的設定內容
我猜是設定給銀行作貸款用,不管是設定給啥對象,原則上都得清償欠款才能塗銷,不塗銷就一直都是被設定的狀態,設定的對象就是第一順位的債權人
本票是你前夫簽的 ,房子是你的,八竿子打不著,憑什麼要你還房子

2006-06-09 15:11:40 補充:
第 22 條 (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006-06-09 15:20:00 補充:
第 123 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有效期限為到期日後三年 ,但如主張為民法上借貨,時效為廿年 對方沒去申請強制執行吧,你沒背書吧.....建議你去地方法院的法律諮詢走一趟,或鄉鎮市公所都有設調解委員會有免費的法律顧問

2006-06-09 11:08: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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