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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法律行為.我國現行法律對契約有何規定?請詳述之引用條文

2006-06-05 12:51:2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YOYO最愛多多綠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除了民法第245條到第270條有規定外,在民法第153條至第166條之1也對契約有相關規定。何以會分開規定,要參照整部民法編制的體系而言。民法第二編屬債編,債編之下第一章為通則,第二章為各種之債。這是債編下的最大分類,在章分類之下是節。在節之下為款,民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為債之發生,在本節規定債之發生事由,有契約,代理權之授予,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五種,該五種行為是為法定之債。該節之下的契約規定,只規定契約之成立,及要約之拘束力等等。然而契約之內容,履行或不履行之效果及更詳細之內容,則規定在該章第三節第四款當中。第三節是規定債之效力,在該款中則規定了契約成立之後更細部之規定。如定金,契約標的滅失如何處理,違約金,或給付遲延,給付不能等等。要詳細敘述則篇幅太大,建議你可以去翻翻民法概要有關契約的部份,對你會有幫助。
法典章節的編制,就好像是課文的第幾冊第幾課一般,弄懂了這些,條文的引用也才不會有錯誤喔。

2006-06-05 14:41: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虫虫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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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7 12:39: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對了
契約不是意定之債嗎??

2009-07-12 20:02: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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