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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石城/桃園報導張姓女子與有婦之夫陳某濃情交往六年,意外懷孕致地下情曝光。陳某揮劍斬情絲,張女心有不甘,祭出狠毒報復手法,大量印製散發陳某訃文,陳某看到自己死訊怒告妨害名譽。

廿四歲張姓女子七年前學校畢業還是個社會新鮮人,就被陳姓男子甜言密語哄得團團轉,情竇初開墜入愛河後,張女才發現陳某有家室還劈腿,但兩人依然打得火熱。

兩人從八十八年間至去年七月,經常利用假日或上班摸魚,相偕至桃園、新竹各地汽車旅館幽會。張女沈浸甜蜜愛情,陳某 大享齊人之福,直到去年底張女意外懷孕,婚外情紙包不住火。

張女有身孕心慌,急著逼陳某解決,陳某在兩個女人間選擇老婆。陳妻發現老公不但出軌,兩人還有愛的結晶,逼老公要求情婦拿掉小孩,陳某拿出五十萬元作為張女墮胎及補償感情費用。

張女拿掉小孩愈想愈不甘心,想出狠毒報復手法,大量印製陳某訃文,並以放大A4紙記載陳某是「殺人兇手」,在陳某工作場所大量散發。

張女印製的訃文詳敘陳某死亡時間、家祭、公祭、及發引火葬時間地點。親友見狀嘆息陳某「英年早逝」;也有親友毛骨悚然誤以為「見鬼了」。

2006-06-05 08:51:5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賤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新聞第一段就表示『陳某看到自己死訊怒告妨害名譽。』請參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10條。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2006-06-05 09:17: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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