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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考公務員
但是因為卡債問題
我成了卡奴
最近已經通過協商
也開始繳款了
但信用會被註記很多年
不知道考公務員
會去查信用記錄嗎?

2006-06-03 21:28:3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3 個解答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 任用為公務人員。
而台端只是信用上出現問題,並沒有以上情陳之發生;再者,應考試服公職乃是憲法賦予公民之權利,故台端大可放心準備並報名之,毋擔心!加油~

2006-06-04 08:21:20 補充:
綜合上述,台端大可好好地準備國家考試並報名之~毋需過於擔心!

2006-06-04 08:22:16 補充:
報考公務員時,國家並不會針對個人之信用記錄進行調查,這點請放心。

2006-06-04 04:20: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自然風 7 · 0 0

您大可放心準備考試,考選部並不會查註您的信用紀錄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 任用為公務人員。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以上2條規定,只要您皆未在此規定內即可擔任公務員是以請放心準備考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06-06-04 07:26: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水色魔羯 6 · 0 0

能不能報考國家考試,依法規定(很嚴重的犯法)的焦點並不在個人財務信用之類的小事。

2006-06-04 05:04: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大叔帶你成長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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