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我爺爺出門去鄉公所(因為去田裡過,所以赤腳,且正值沒下雨),回家要牽摩托車,卻在公所門口外的瓷磚地板上滑倒(已下雨),並且手骨折,雖然當時有人看見,卻漠視而不見,請問這樣公所該負些許相關責任嗎?還有關於此類的問題,該到哪裡作法律諮詢?
2006-06-02 19:59:5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WinterGreen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有一種求償管道可以試看看
就是去問鄉公所有沒有投保公共意外險
一般民眾於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害,即有權利直接向場所管理者請求賠償,類似你這種滑倒的情況是有權利求償的(這種求償理賠案件真的很多),由於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屬於甲類場所,在場所中發生之事故自然受害者有求償權存在。
如果鄉公所沒有投保的話,就是提國賠了,但是由於你爺爺也有過失(赤腳),所以在判賠上有可能會遇到責任分攤的問題,你可以先以書面將事件過程時間地點以及所要求償的金額寫清楚(一般就是所有醫療費用),向鄉公所請求賠償,他們就會找你協調,如果不願協調或根本不理你,就提訴訟吧。
[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
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12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2006-06-09 00:29:54 補充:
唉~~別吵了,傷和氣咩...每個人自己文責自負,每個提問者風險自擔,這就是知識+的不成文法則,真的要爭辯法律概念,開個新問題切磋一下吧,另外,有點法律基礎的各位,就是因為具備了某種程度,才該不厭其煩的解釋,不然若是將來有志於法律方面的工作,如何面對非法律專家的當事人呢?大家思考看看
2006-06-02 20:44: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落雨的夏初 5 · 0⤊ 0⤋
恩~
這條件是可以申請賠償!!
不要忽視自己權利!
另那位郵差朋友!
可能不懂什麼是權利主張!= =a
硬要說的話,
想反問,
如果去遊樂場玩,
卻在裡面發生事故,
你能說遊樂場不需負責嗎???
2006-06-03 19:45: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國賠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擴大國賠範圍方面,現行法規定,「公有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時才可國賠,法務部指出,修正方案已確立將擴及即使是「私有設施」但由「公家機關管理」,一旦設施出問題,權益受損的民眾也可獲國賠。此外,現行的國賠有「協議先行」的程序,不少案件往往因冗長的協議,而損及當事人權益,94年修法,在若干程序上加以改良,讓流程更暢便,其中,「一定數額以上」的重大國賠案件,新法將賦予案件當事人享有「直接訴訟權」,不必先走一趟冗長的協議之路,以免延宕國賠時日,造成人民權益雙重損害。另將「公辦民營類設施」也納入國賠領域,影響更廣,法務部說,政府將公設委託民營情形,有好幾類,例如,台北市政府將市立萬芳醫院委託私立台北醫學院經營、國道公路局委託民間經營高速公路休息站、台中市政府委託民間負責台中市垃圾焚化廠及政府委託民間認養地下道、停車場等。又如知名的淡水漁人碼頭,也具有公辦民營性質;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則屬公、民合營型態,因該中心本身配置公務員負責執行公訓業務,但週休或例假日則委託民間業者辦理住宿、餐飲經營等。再就「協議先行」問題,原係避免太多國賠請求案,無論獲賠可能性高低,卻都大量擠向法院訴訟,以致造成司法負擔;故規定每一國賠請求案,都要先與理賠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才能訴訟。
圖片參考:http://www.cns11643.gov.tw/web/images/dot.gif
對於公共設施的請求國賠要件有幾點,我分述: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首先你要去確定公所門口是否為鄉公所的(看是否屬於其維護的)如果是就是公有公共設施,如果是私人的,就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2.須為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如果磁磚有缺裂,即是因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無庸置疑〔要照相佐證喔〕3。須致人民生命、生體或財產受損害:都骨折了!當然一定是受到損害!如果符合以上要件,當然可以請求國賠囉如果是私人的,請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4.要先與理賠機關(鄉公所)協議,協議不成才能訴訟。
2006-06-03 04:17: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唉…法律,不都規定在那嗎?
我不知道郵差考試的「公民」有沒包括法律「常識」。
基本上唸過民總就應該要知道有責任,更別說唸過債總、債各、行政法…的。
甚至,一般人的法感,也應該認為是有責任的。
若你家門前滑倒的疏失是你家造成的(例如整桶沙拉油流出門外…,造成路人滑倒),就要負責!
若不是你造成的,那麼看那條路是誰(縣政府、鄉鎮公所)負責管理、打掃的,恐怕都有責任、都有需賠償的可能性。
郵差若在門前滑倒,請依「雨幕中相遇的雨滴」所言,請求國賠,再依責任分配,看看管理單位要賠多少。
若是「不小心自己跌倒」,那當然是自己負責。
2006-06-06 14:55:45 補充:
打官司,就是在打「證據」,誰有證據誰贏!
但!絕絕對對不是說「沒責任」!
事實上,這類水溝沒放好受傷、紅磚道絆倒路人……而判國賠的案例很多(94年共判賠了1億1千多萬),原因就在於,證據太明顯,通常都有錄影帶或路人。
當然,若沒證據,那麼還是可以「告」,但「勝訴」機會「比較」小。
若有人欠100萬,沒人證沒物證你還是能告(這是民事),但你沒證據,就推不動法官對你「訴之聲明」的認同,那就是敗訴。
另外,若真借錢沒證據,告他,他還笨到當庭認諾,你就勝訴。民法可沒說借錢要簽字。
「有無責任」跟「證據」是兩回事;
「證據有無」跟「勝訴敗訴」又是兩回事。
2006-06-06 15:14:36 補充:
再舉個例子:
很多人,借錢沒證據,鬧翻時談判「偷」錄音,就是要「套」出證據,其理在此,上了法庭,錄音就是呈堂供證。
根據我國現行實務判決,合法目的下之「偷」錄音,是「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即:可當證據)。
這個時候,若債權人沒錄音,法庭上幾乎是必敗的!但不是說債務人沒責任!也不是說沒有借據、沒有錄音就不能告!
我碰過,現在,連農夫騎腳踏車被道路施工絆倒,都知道要請求國賠呢!(只是常常搞錯被請求人)
2006-06-07 17:27:27 補充:
◆「在公所門口外的瓷磚地板上滑倒」「已下雨」
發問人的問題的確很清楚!國賠的重點就是:
門外的磁磚是誰鋪的呢?
是不是公所請人設計規劃的?
有沒想過下與會造成滑倒?
這就是責任之所在!!!
◆任何賠償,都要有證據,沒錯。
發問人,可以請求行政法院調查證據,若沒證據,發問人也是敗訴;有證據,發問人就可能勝訴。
以台灣政府機關以及公務員的心態,國賠也真的賠不完,沒錯。
但要先有問題發生,才有賠償。「每個人每天去申請國賠」當然也可以,就是勝訴敗訴的問題而已。
◆司法辯論也要懂的才行,不如先去念念國賠要件、法院判例。
2006-06-08 13:34:04 補充:
還有,我看過您對其他問題的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還蠻多的。
不過您的回答,我發現頗多錯的離譜。
例如,觀察您較近日的答案後,發現:
您顯然完全不懂何謂「教唆」的構成要件。
談法律問題,需要經過條文、體系,絕不是憑空想像以及一般人的正義感。
2006-06-15 00:04:36 補充:
1、若他沒穿鞋,那會涉及責任分擔的問題;甚至,公所都毫無可究,就是自己負責。
2、『事情無限擴大.問了一堆門外的磁磚是誰鋪的呢? 是不是公所請人設計規劃的? 有沒想過下與會造成滑倒?』←並無擴大,這就是本件國賠求償要討論的爭點。
3、『警察前幫忙圍捕嫌疑犯嗎?我有過你呢』←是的,還是沒警察的時候。
2006-06-15 00:09:00 補充:
4、『我所知所學說出.如有不對也說對不起』←不對了,還在此夸言何事?
5、『沒有證人或物證證明只憑說說』←所以嘛,就是要找證據,前面都說了,監視器、路人都是。但!這跟是否「有責任」是兩回事。
6、『而他有無隱瞞事情原委.你不知.』←所以,只針對所提出的事實回答。問題→分析→答案。他這樣問,回答就是「有責任」。
2006-06-15 00:19:40 補充:
7、『我只不過把我所知所學說出.如有不對也說對不起.但這就是正義與勇氣的表現』
第一,您的一堆「所學所知」,包括在其他的回答,我說過了,錯的離譜。
第二,我常看到您在誤導別人,再舉一例:『看到別人打架,沒勸阻就是共犯』←??,您能告訴我犯了哪(任何)一條法律嗎?真是令人噴飯!
或許你我都曾圍捕過嫌疑犯,但法律可沒叫大家要見義勇為!
既然程度不甚佳,就不要越幫越忙了。
2006-06-03 00:36:4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Ko 3 · 0⤊ 0⤋
1.沒有責任.2.就像如果是你家門前.有人滑倒.請問你也要負責嗎?3.答案:不就是不需負責嗎?4.像我是郵差.如果在別人家門前或道路上.不小心自己跌倒.我要叫誰負責阿?!
2006-06-05 22:19:20 補充:
passerbyh .柚子~Yao.你們說的不無道理.但你要知道.沒有證人或物證證明只憑說說.你會相信嗎?難道如果有人說你欠我100萬.那你們是否也要給我呢?要人賠必須一定要有證據.沒憑沒據如何叫人相信.
2006-06-05 22:21:59 補充:
講法律必要有證據.真是法律上的.....像這樣你能告我嗎?
2006-06-06 20:47:04 補充:
發問人說的是(在公所門口外的瓷磚地板上滑倒)(已下雨),那也就是說沒施工.為何此人自行滑倒?除非有施工沒圍牆隔絕.你們只會說國賠.但沒看清楚發問人的文字.
2006-06-06 20:55:07 補充:
我回答是發問人的問題.不是跟你們抬槓.國賠是要很有根據的證據.如像你們說的輕鬆.那國家賠不完.大家繳稅繳不完.誰還要上班阿?!每個人每天去申請國賠就好了.
2006-06-06 21:03:07 補充:
我說的是如果是你家門前有人滑倒.並沒說我故意用任何物品.油....等.你想太多.我只是舉小例.你把事情複雜話想太多.你是否可簡單說說就可.不是上法院也不是司法辨論會.
2006-06-08 23:17:21 補充:
絕不是憑空想像以及一般人的正義感.你利害你最有正義.沒人比的過你.你是否矯枉過正?要是每個人像你.要讀條文、體系.才能當一位正義之人.那其他人是無知還是沒讀法令....等.你敢在警察前幫忙圍捕嫌疑犯嗎?我有過你呢?正義不是說說而已.要有勇氣.我只不過把我所知所學說出.如有不對也說對不起.但這就是正義與勇氣的表現.你呢?只會把事情無限擴大.問了一堆門外的磁磚是誰鋪的呢?
是不是公所請人設計規劃的?
有沒想過下與會造成滑倒?
2006-06-08 23:32:41 補充:
你問我我問誰阿?問題問不對人.想想磁磚本身會滑.為何自己沒穿鞋呢?你只會說國賠.但為何自己不注意呢?你的法院條文、體系.難道沒寫到公正嗎?赤腳沒有抓地力.你不知嗎?你家沒磁磚嗎?我家車庫是大理石.在用水洗時我都要穿鞋否則會滑倒.那你說呢?先不要有同情心.因為在此發問的人.每個人都說他對.那還管法律條文阿?
2006-06-09 00:03:10 補充:
你在此無權管別人.你不別人的父母.不是親朋好友.你只能管好自己.我說過你們說的不無道理.只是沒有證人或物證證明只憑說說.而他有無隱瞞事情原委.你不知.所以你只是假設論.我也是.真假不知.所以我先以公正角度討論.並不像你以同情心的角度先判他贏.所謂反求自己.先把自己的因素降到最低.再把外力因素考慮進來衡量得失.今天被害人自己沒穿鞋也沒注意磁磚濕滑執意牽車造成自己滑倒.只要是正常人都應該知道.難道他自己都可免責.這就好比釣魚.願者上勾.
2006-06-09 00:59:01 補充:
我說過你們說的(不無道理)沒有證人或物證證明只憑說說.只憑一面之詞.就能斷定是非曲直.那又為何要法律條文、體系呢?而且有欠公正.我先以反求自己角度去想.光腳+下雨+磁磚+執意牽車=滑倒.自己有無注意而為注意呢?我家中也是磁磚也有小孩.當我拖地時.會告知小孩穿鞋以免滑倒.那你說他自己有無過失責任呢?自己做錯時都說自己對.但別人做錯時.會說別人錯.對錯只是角度問題.和自己有無認錯的勇氣.或許你是對的.但是這裡你不是法官.我也不是.你說法律體系.制度.條文.有時我真的不知是否相信.為何關了又被跑了.社會新聞一堆事後又如何?
2006-06-02 20:46:1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憶緣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