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我們公司一位同事~
昨晚在台中發生車禍~
因為他撞到人沒留下來查看~
且車牌掉至現場~~
今天警方傳喚他到案~~
更糟糕的是...,對方已經死亡~
且他是高雄人,又把事故車輛拖到高雄去~
請問他會面對哪些法律上的問題??
2006-06-02 09:26:3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很榮幸認識您我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與民事庭與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實際經驗回答您我剛才看了一下事件經過1.您是不可多得好同事,您替他擔心,可惜對方不珍惜2.他是冷血動物3.您和他同事緣份已盡4.不要和這人做朋友5.有時間回高雄修車,沒時間救人,車比人命重要?他精神上有問題請問他會面對哪些法律上的問題??答案:民事:因為肇事逃逸致死者於不顧,死者家屬會用天文數字賠償金要他賠償,懲罰他惡行刑事:會被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交通法規:交通警察會以肇事致死逃逸加重處罰刑事: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民事:鉅額賠償 交通法規: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和解:不用被關不和解:被關達達 敬上
2006-06-02 14:39:41 補充:
午安:臺中市公車發生一件公車司機惡意拋棄數位高中女學生事件,高中女學生摔落馬路中央之後,任其在地上翻滾哀號,任其隨時遭受後方來車碾過危險,然後臺中市公車司機趕緊鎖車門,神色自若開往埔里他之前在豐原客運任職時,在公車上惡意推倒80多歲老婆婆,致骨折受傷住院他們都說沒有空救人,卻有空修車達達 敬上
2006-06-02 10:19: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達達 7 · 0⤊ 0⤋
肇事逃逸語過失致死均非告訴乃論,縱然和解還是有可能被關的
2006-06-02 19:09: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依照您所陳述的事實來看;
在刑事方面,您同事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以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肇事遺棄罪中「致人死傷」是客觀處罰條件,並不以行為人對於死傷之結果發生有認知為必要,只要客觀上有人死傷即該當本罪。
至於將事故車輛隱匿的行為,並不會構成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因為本罪的行為客體必須是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刑法對於被告本人並無證據保全的期待可能性。
刑法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至於民事方面,就是面臨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了。
2006-06-02 10:20: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POCK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