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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一原住民部落的一名14歲少女,遭鄰居男子強暴得逞,隔日學校老師發現少女行為異常,在老師關切及輾轉的詢問之下,才發現少女遭到了性侵害,老師立即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及連絡家長,家長得知之後氣憤的帶著少女跑去找部落的頭目及村長主持公道,於是頭目及村長偕同少女及家長前往加害人的家理論,正當部落的頭目要準備要用原住民的習慣法來審判及譴責施虐者時,這時社工員剛好跟警察也剛好到達加害人家,這時社工員立即想把少女帶離現場,而警察準備把加害人帶走,但這時頭目及家長卻阻止了社工員及警察,因為頭目及家長認為事情並還沒有解決,所以不能把被害人及家人帶走,於是現場就陷入了爭吵及混亂之中,而這時社工員也陷入了因文化的不同及社工專業之間所產生的兩難之中。

2006-06-01 21:44:5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御飯糰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鄰居男子犯了:(一).準強姦罪            刑法§221Ⅱ(二).準強制猥褻罪   刑法§224Ⅱ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姦準強姦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頭目及家長卻阻止了社工員及警察,犯防礙自由罪,依刑法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第296條,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6-06-03 10:38:28 補充:
妨礙公務補充下列法律條文:

2006-06-03 10:39:34 補充:
刑法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2006-06-03 06:34: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1.兒童少年保護法及性侵害防治條例
2.刑法於刑事訴訟法在本案如何執行
3.原住民的風俗及法律概念的問題

2006-06-03 07:56: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1.性侵害案件未成年受害人的通報收容協助採證等等處理流程
2.習慣法在刑事案件中的適用性
3.妨礙公務的問題
4.社工員在法律上的行為依據及排除障礙的法律基礎

2006-06-02 13:59: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落雨的夏初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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