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明初為解決邊糧問題,曾經有過商人將糧米運往邊關換取鹽引的政策,即開中法.問題有二:為何稱開中法喬家大院說他們何家在未做大煙生意前,就是將糧運往邊關以換取販鹽執照的.我記得在明孝宗時,這套政策因統一征收白銀而廢除,清朝還有這個東西嗎?
2006-06-01 08:01:3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青小笨蛋 7 in 藝術與人文 ➔ 歷史
關於開中法的問題,依照<中國大百科智慧藏>網站中的說明,明代鼓勵商人輸運糧食到邊塞換取鹽引,給予販鹽專利的制度。又稱開中法。 開中之制係沿襲宋、元制度,但明代多於邊地開中,以吸引商人運糧到邊防,充實邊境軍糧儲備。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鹽例,根據里程遠近,一至五石糧食可向政府換取一小引(二百斤)鹽引。此例以後隨形勢變化、米價高低而不斷有所變動。開中法大致分為報中、守支、市易三步。 報中是鹽商按照明政府的招商榜文所要求的,把糧食運到指定的邊防地區糧倉,向政府換取鹽引;守支是鹽商換取鹽引後,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守候支鹽;市易是鹽商把得到的鹽運到指定的地區銷售。鹽商們因為長途運輸糧食的耗費巨大,曾在各邊僱傭勞動力開墾田地,生產糧食,就地入倉換取鹽引,便於更多地獲利。因這種形式的屯田是由商人經營的,故又稱商屯。 明初商屯東到遼東、北到宣大、西到甘肅、南到交阯,各處都有,其興盛對邊防軍糧儲備以及開發邊疆地區有一定作用。根據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糧米換取鹽引之外,有時也可用布絹、銀錢、馬匹等換取,但以糧換取是主要形式。憲宗成化年間停止各邊開中法,令鹽商於戶部、運司納糧換取鹽引。當時,隨著統治階級的日益腐敗,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賣於鹽商,從中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為『佔窩』。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破壞了開中制度,也嚴重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改革鹽法以彌補國家的財政收入已勢在必行。 明孝宗弘治時,葉淇為戶部尚書,改舊制為商人以銀代米,交納於運司,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致太倉銀多至百餘萬,國家的財政收入驟增。因此邊地鹽商大都舉家內遷,商屯迅速破壞,邊軍糧食儲備也因此大減。明世宗時,楊一清又請召集商人開中,實行商屯。後經多人奏請,穆宗於隆慶二年(1568)以龐尚鵬為右僉都御史,管理鹽政、屯田,督辦九邊屯務,他與陝西三邊總督王崇古詳細規劃在邊地推行屯田開中,但因此制敗壞日久,已難收得實效。 至於清朝還有沒有『鹽引』,答案是有的。根據<清史稿˙食貨志四˙鹽法條>中所述,『清之鹽法,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蒙古、新疆多產鹽地,而內地十一區,尤有裨國計』,可見清朝的鹽法大致上仍與明朝相同。關於『鹽引』的記載,同書中有若干地方提到,如『江西南、贛二府鹽引』、『康熙五十六年,長廬巡鹽禦史田文鏡請將山東所裁鹽引補足辦課』、『就各場產鹽引額攤定課額照納,似亦核實』等等,顯見清代仍有『鹽引』制度。不過清代的鹽引似乎並非如明代的『開中法』以『運糧到邊防』方式取得鹽引,而是以認購方式購買鹽引。 同書中記載,『凡引有大引,沿於明,多者二千數百斤。小引者,就明所行引剖一為二,或至十。有正引、改引、餘引、綱引、食引、陸引、水引。浙江於綱引外,又有肩引、住引。其引與票之分,引商有專賣域,謂之引地。當始認時費不貲,故承為世業,謂之引窩。後或售與承運者。買單謂之窩單,價謂之窩價。道光十年,陶澍在兩淮,以其抬價,奏請每引限給一錢二分,旋禁止。票無定域而亦有價。當道光、咸豐間,兩淮每張僅銀五百兩。後官商競買,逮光緒間,至萬金以上。又引因引地廣狹大小而定售額,票則同一行鹽地,售額亦同。嘉慶以前,引多票少,後乃引少票多,蓋法以時變如此。』
2006-06-01 11:08: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潛龍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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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20:36: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