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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幫我女兒辦理我前夫(已死亡)的拋棄繼承,並和所有繼承人一起到法院辦理,請問我要帶什資料,我只知道印鍵證明,是我的嗎?去那辦.那我女兒(十歲)的呢?請回答詳細,我怕忘記帶很麻煩?雖然前夫4月初身亡,但我在4月底才接到死訊,五月中收到他第一任老婆所生女兒寄來的存證信函(長女),那我辦理拋棄的期限是以我知道死訊開始還是收到存證信函開始?共有三位繼承人我女兒是第三位,因長女以辦理,所以我要和第2位繼承人一起去辦理.而我女兒未成年所以請知道的人幫忙回答,謝謝.

2006-06-01 02:13:1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linda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1.建議你可以到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訴訟輔導科拿拋棄繼承的聲請書、系統表(完全免費),再買兩元的狀紙。

2.你要準備的東西有(1)前夫的除戶謄本、(2)你女兒的戶籍謄本、(3)你女兒的印鑑證明、(4)你和女兒的印章。

3.你女兒為第一順位,基本上應該是要從知道開始計算知悉兩個月的時效,如果女兒跟你住一起,沒跟爸爸住的話,那就是從你收到存證信函那時候開始計算兩個月。

如果你覺得還有什麼問題的話,建議你直接打電話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

2006-06-01 03:43: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說明: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概括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繼承人可拋棄繼承,尤其當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註2)繼承人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可以繼承的時間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註3)。

  一旦繼承人順利拋棄繼承,該繼承如何歸屬?
  (1)該繼承人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該應
    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註4)
  (2)該繼承人為第二至四順位繼承人(依序為父母、兄弟姐
    妹、祖父母):該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ㄧ順序之繼承人
    。(註5)

  此外,何時「知悉」是繼承人是否能順利拋棄繼承之關鍵;而為了避免突襲性繼承,對次順位的繼承人不利,民法亦規定,除非不能通知,否則拋棄繼承的人,要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之行為而成為應為繼承之人。(註6)

  在本案例中,甲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既已依法拋棄繼承,對於其父生前所留下之債務,當然不需負責,但之所以避債不成,反而變成稚子要扛起責任,就跟該對夫妻對於民法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沒能完全了解,導致「法律半點通」、「瞻前不顧後」有關!

  在本案例中,乙、丙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在其母甲尚未拋棄繼承前,對其外祖父之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甲既已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乙、丙便遞補上來成為應為繼承之人。

  乙、丙如果不要繼承其外祖父之生前債務,仍需依前述程序辦理拋棄繼承;但乙、丙均未滿七歲,是無行為能力人,拋棄繼承程序,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而乙、丙知悉其得繼承之時間點,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知悉的時間點來判定,也就是以甲與其夫知悉的時間點來起算得拋棄繼承之兩個月期間。

  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拋棄繼承,使其子女乙、丙於同日成為應為繼承之人,雖然乙、丙均為無行為能力人,但其法定代理人(甲及其夫)卻已知悉,法律上便視為乙、丙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知悉其得繼承之事實,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之規定,甲及其夫最遲應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前,以乙、丙之法定代理人名義,為乙、丙聲請拋棄繼承;甲及其夫遲至九十三年四月中旬才為其二子聲請拋棄繼承,不符合民法之規定,二子自其外祖父死亡時生繼承效力,需繼承其外祖父之生前債務。甲只顧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卻忘了其二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結果無異白忙一場。

  由上述案例可知,日常生活上所發生之法律問題,有時看似簡單,一般人以為只要買個六法全書翻閱即可解決,其實不然!除非有相當把握,否則建議請教學有專精之法律專家,以免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註:
  1.節錄自2004-09-30/聯合報/A6版/話題
  2.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3.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4.依民法第一一七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同條第五項之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5.依民法第一一七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6.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PS:這您也可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2006-06-01 02:28: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迷糊傻婠婠 6 · 0 0

我想你打電話到律師事務所去問來的答案會比較有保障。

2006-06-01 02:14: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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