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告訴我下面幾個名詞的解釋嗎!?
1..State of Nature
2..Blance of Power
3..Inquisitional System of Justice
4..Postmaterialism
2006-05-29 12:57:5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pinksugar 2 in 教育與參考 ➔ 考試
1. 洛克,約翰 (John Locke, 1632-1704),英國哲學家,經驗主義的擁護者,以《人類理解論》及《政府論下篇》兩部著作而聞名。政治上,他提出在「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中人們皆服從自然法,任何人都不應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人們互相幫助、和平生活。但由於偶爾會有人違反自然法,故人們訂立契約,建立起國家。國家的本質是仲裁者,其目的是維護自然法,特別是保護私有財產。 http://hkpl.gov.hk/tc_chi/ext_act/ext_act_st/ext_act_st_pt/ext_act_st_pt.html2. Balance of Power均勢又稱均勢論。研究國際現實中勢力均衡規律的理論。勢力均衡主要指在相互 競爭的國家間﹐沒有一個國家或集團在力量對比上佔有優勢地位的暫時均衡狀態。3.4.基本上,Inglehart提出價值變遷理論乃是以Maslow(1954)「需求階層論」為基礎而發展出來的。需求階層論認為,人具有滿足需求的動機,這些需求有如一個階層,由下往上分別為:「經濟安全」、「身體安全」、「歸屬與尊重」、「知識 以及「審美」。前二者屬於「生理安全」,也就是Inglehart(1990:134)所謂的「物質主義價值」,後三者屬於「社會與自我實現需求」,亦即「後物質主義價值」。當低層的需求獲得滿足,或者至少是部分滿足之後,人們將會繼續追求更高層的需求以期獲得滿足。 關於價值變遷理論,Inglehart(1990:56)提出二項基本假設。其一,是「稀有性假設」,其認為個人的優先價值反映出他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對於那些相對匱乏的事物會優先去滿足。亦即,民眾之基本需求或「價值順序」與稀少性或匱乏程度有關,相對稀有或者匱乏之事物,其價值優先性必然較高。其二,是「社會化假設」,其認為社會經濟環境與優先價值的關係並非直接相關;就長期而言,個人的優先價值反映在其成長時期,成年後其價值觀將不易有太大的變化。總體而言,這二個基本假設產生價值改變的意涵。詳言之,稀有性假設意味著經濟繁榮有助於「後物質主義價值」的普及,而社會化假設意味著個人與整體社會文化價值的變遷並非在短期內驟成,而是逐步長期緩慢地達成(周聖平,2001:2-8)。在這樣的情況之下,Inglehart預期,工業化國家在長期高度經濟繁榮之下,會促進「後物質主義價值」的普及,而經濟衰退則會有產生反向的影響。 倘若價值變遷理論得以適用於台灣的情形,依循該理論的基本邏輯,本文假設,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之下,在經濟條件首善之區的台北市與高雄市,應有較多民眾抱持「後物質主義價值」;相對地,台灣地區其他縣市民眾應有較高比例抱持「物質主義價值」。再者,個別民眾的社會經濟背景,主要包括教育程度與經濟收入,將影響其價值態度;易言之,社會經濟地位愈高者,愈重視「後物質主義價值」,反之亦然。http://64.233.167.104/search?q=cache:N7CfmNavQDMJ:www2.nsysu.edu.tw/cseas/paper0520/paper3.doc+%22%E5%BE%8C%E7%89%A9%E8%B3%AA%E4%B8%BB%E7%BE%A9%22%E6%94%BF%E6%B2%BB%E5%AD%B8&hl=en&gl=us&ct=clnk&cd=4&lr=lang_zh-TW職權調查主義 (Inquisitional System) 台灣的訴訟制度是以大陸法系 (Civil Law System) 職權調查主義為主軸,與英美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的當事人進行主義 (Adversarial System) 有所區別。而近幾年,台灣的訴訟制度已逐漸加入了英美法系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色彩。職權調查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在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焦點是放在代表公權力的檢察官1及代表被告利益的辯護人身上,訴訟的進行與終結,由當事人雙方決定,檢、辯雙方擔負起將證據呈堂的責任,而法官扮演著中立的角色,僅負責維持法庭紀律,控制陪審團 (Jury) 接受的資訊,以及在必要時解釋法律的意義,當事人進行主義就像是一場檢方、辯方雙邊的競賽,整個審判過程的聚光燈落在檢察官及辯護人身上,法庭就像是他們的競技場,法官就像是個能讓比賽順利進行的裁判員。而台灣所採行的職權調查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是個很大的對比,在台灣,法官所扮演的角色比英美法系法官的角色要複雜的多,不僅如此,法官是整個審判過程的主軸,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並沒有設置由一般民眾組成的陪審團,法官必須同時扮演陪審團的角色,形成「心證」,亦須肩負起發現真實的責任,主動調查證據,並決定調查證據的方法、範圍及順序。除此之外,法官亦決定是否傳喚證人及詰問證人,因此,檢察官及辯護人的角色便相對的變得被動,他們的重要性也不如英美法系中的檢察官及辯護人。 http://64.233.167.104/search?q=cache:EZnm3uOWQv4J:peace.ls.fju.edu.tw/old/28.doc+Inquisitional+System+&hl=en&gl=us&ct=clnk&cd=1&lr=lang_zh-TW
2006-05-31 19:30: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naeku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