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標法拍屋,屋子有屋主自住,法院公告說:拍後點交,不知法院是如何點交房屋的?是由法院行使公權力排除現住人,再點交 給拍定人,或是須用自力救濟方式?
另外請教的: 法拍支付全部款項後,多久時間會將房屋點交給得標人?
感謝好心人 指導迷津 謝謝大家
2006-05-29 09:48:35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benson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法院對有點交的房子,所提供的點交服務流程如下: 一‧得標人繳清尾款,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收文後,發文給債務人,命債務人15天內自動交屋給拍定人。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 二‧拍定人在15天內隨時查看後,發現債務人並未搬遷;15天期滿即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未搬離,請法院繼續進行點交動作。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來房屋現址履勘,請債務人在現場等候。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並請拍定人通知管區派出所,派警員前來協助。發文內容特別註明:「履勘不因債務人不在而停止」。 三‧履勘時,法院協調雙方交屋時間,此時債務人都會要求搬家費及拖延交屋時日,法院不介入搬家費多寡爭議,但會以「公親角色」引導雙方逹成和解。 四‧如協調不成,拍定人可即遞狀,請求法院進行後續點交流程;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強制執行點交房屋。副本寄送拍定人,除請拍定人安排管區警員外,另準備搬家公司待命。從拍定日到交屋完成,如依賴司法程序解決,約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但如中途有狀況發生,時間又會順延,點交時間超過一年的案子,在法院是時有所聞。會有何狀況發生呢? 1.履勘或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自己鎖在裡面,此時法官會叫拍定人安排鎖匠,萬一鎖匠叫不到或延遲不到呢?甚至菜鳥鎖匠打不開特殊門鎖,當日法官流程又不只一處,等太久也許法官就會順延您的案子了。 2.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躲起來不出現,屋內郤留置一大堆東西,法院只得現場清點造冊。清點時間1、2個小時,法官還會接受;萬一像板橋法院一間錄影帶的房子,法官清點五個多小時仍未完成,最後還是喊暫停,打道回府。緃使順利清點OK,所有留置物都要交給拍定人保管;有些法官不怕後遺症,會同意留置物放在房屋現場保管,有些法官會堅持運往別處保管,拍定人就要馬上提供保管地方,否則又要順延了。 3.法院履勘,協調雙方和解時,如強硬債務人遇上「好好先生」的法官或書記官,拍定人又不懂得據理力爭,當和解條件一面倒向有利債務人時,拍定人可就進退兩難。有經驗的投標人或代標公司,非常了解法院點交程序,事先會推演點交過程各種狀況,絶對不讓「順延」事情發生。法官踓然有較同情債務人的「天性」,但引導法官合理配合有利於拍定人,並非難事,就看拍定人現場應變功力高低了。高桿的點交,除配合法院強制公信力,另一方面不斷與債務人有耐心溝通、協調,貼補少許搬家費,讓債務人和諧早日交屋,才是上策!!如果委託代標公司,記得要求,留置物後續處理,全交由代標公司負責;因為找場所、通知債務人來領取、債務人不來、聲請法院拍賣留置物,最少還要三個月時間煩心的處理;而大部份留置物均拍賣不出去時,代標公司不自己買下來,那還要保管多久呢?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6-01 16:15: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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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8 20:45: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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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14:38: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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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0 10:35:5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樣是法拍屋的問題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61204665
2006-06-12 20:52:2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
一般來說「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依流程辦理並具狀法院聲請點交,待法院排訂時間安排履勘,或是強制執行,依法點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權處理。
法拍屋的現狀如果是由>>>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所占用!
一般都會>>點交<<<
所謂點交!就是拍定後要將佔有人>>請出<<該房屋不需再經過>>>訴訟程序<<<
民事執行處會經拍定人之聲請後!將房子直接點交給你!
不點交就就麻煩了!你要將佔用人趕走需要再提起>>>訴訟<<<不但曠日費時!且還不一定能順利將房子要得回來!
標得房屋,如該屋係屋主自住點交,應如何處理?
A:標得房屋,該屋是屋主自住則屋主既然是債務人,又是可以點交的房屋,則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拍定人當然可以聲請執行法院解除屋主的占有,點交於拍定人。
點交時間流程
一、拍定7日內繳清尾款。
二、繳清尾款7至10日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
三、收到「不動產移轉証書」後即可申請第一次點交。
四、申請的一次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附本送拍定人,限十五日內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
五、第一次點交通知15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第二次點交(現場履勘)。
六、申請第二次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約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
七、履勘協調債務人交屋期限屆至仍不為交屋,再申請的三次點交。
八、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約一個月,強制執行現場時,法官通常會勸導雙方達成協議,或法官下令債務人強制遷)。
2006-05-29 10:07:11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新樺 4 · 0⤊ 0⤋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它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依前項規定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
2006-05-29 10:04:06 · answer #7 · answered by 古意人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