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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學先進,今天在電子新聞上看到一篇「李泰安當庭釋放 屏東檢方提即時抗告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二十七日電)南迴鐵路翻車案,屏東地方法院在歷經七個小時的合議庭後,以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泰安犯行重大,當庭將李泰安釋放,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在法院裁定後,提出即時抗告。 .......................將李泰安當庭釋放。 .......................隨後向屏東地院提出即時抗告。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榮松表示,檢方提出即時抗告後,屏東地院會儘速將案子交由高雄法院高雄分院認定,如果高雄分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將發回一審重新裁定。」頗令人震撼!真的是「記者立法」,「即時抗告」即司法院刑事訴訟法草案第406-1條,其要義在於「 一審法院作出駁回羈押的裁定時,檢方可「即時」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而在上級法院裁定之前,由一審法院發出「暫時留置令」,對嫌疑人執行暫時性留置,以避免類如薛球等人案件,當初因一審法官「誤裁」而被放走的事件再次發生。」但本案李泰安並未被暫時性留置,何來即時抗告可言,況此項立法尚有憲法上之質疑,在未來可能不會輕易通過,法務部就曾想偷跑一次,結果司法院反彈啊!請問小弟的資訊是否有錯誤或過時!謝謝! 

2006-05-28 03:29:0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坤成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即時抗告出現的緣因在於:提起抗告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所以可能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如一審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羈押的裁定,便需要將被告當場釋放,這便可能會造成被告因此逃逸無蹤、湮滅證據或串供等,使得檢方增加偵查犯罪上的困難。目前即時抗告的制度尚未在我國實施,因為即時抗告制度的實施,需要有兩方面的配合,一方面立法院要在刑事訴訟法中建立妥善的制度,使被告的人權和國家追訴的利益能夠達成平衡,一方面全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需要建構即時抗告的人力物力(法官、書記官、法警、訊問場地、臨時收容的處所等等),需要有二十四小時待命的機制,另外,即時抗告的制度也會造成被告在押期間的延長,侵害了被告的人權,對於注重人權的現代法治國家而言,是一項難以突破的障礙,所以即時抗告制度仍然是存在著很多不能夠解決的難題,問題還沒有解決之前,司法院是不太可能會同意的。

2006-05-28 17:02: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振州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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