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一時衝動下於2006年5月26日晚上約8點向桃園NOVA資訊廣場一樓賣數位像機的廠商-北極光購買數位像機一台以及電池共12500元~~但是因為決定太快回家受家人譴責也因經濟考量將辦理退貨事宜~~結果隔天5月27日一早向廠商反應~~銷售員卻說無法退費~東西過一天就無法退費~他說網路購物才有7天鑑賞期~現場購物沒有~可是我才買不到24小時要跟廠商退費且商品我沒動過居然不能退費~所以希望求助於有關單位~~另外他們公司的取貨單上寫若東西要求退貨商品未拆需附10%處理費~這樣合理嗎~希望有心人事能幫我解決問題~~謝謝~~
2006-05-27 13:48:4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全破壞神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小弟購買的士尼康S2~~結果上網才發現台北相機王S5才賣9000~~再請問小弟買貴囉嗎~~銷售員一直說自己人我算很便宜囉~~趕快領錢趕快買刷卡痛一次就好~~他真會講話~~>"
2006-05-27 13:51:16 · update #1
不是我要講
紫色天空 混很大喲
似乎沒有半句話是自己打的
我不用法律條文簡單說明一下
說沒有是聽他隨便說說 你也隨便信信
在貨品購買*七天內*無需理由 無需原因 無須任何費用 *無條件*退費
更換貨品 也不能要求消費者自行寄到公司或是自行拿去
2006-05-27 20:28:40 補充:
銷售員本來就是要說的天花亂墜唬的你一愣一愣的還是老話一句他隨便說說 你也隨便信信就好
2006-05-27 16:26: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rgon 2 · 0⤊ 0⤋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一節 申訴與調解
第 四十三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第 四十四 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四十四條之一 前條之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之。
第 四十五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第四十五條之一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第四十五條之二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 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四十五條之三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四十五條之四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五條之五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 四十六 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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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方便您消費申訴及諮詢,所建置的
「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已正式啟用。
您只要拿起電話撥「1950」四個號碼,這個電話就會直接
轉接到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即可迅速獲得服務,歡迎
多加利用。
2006-05-27 14:09: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澄谷 2 · 0⤊ 0⤋
ㄋ跟ㄊ說~再不讓我退~我就叫警察~(或打給ㄊ的公司)降應該能解決八~
2006-05-27 13:53: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yu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