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上看見趙健銘被聲押、明天被收押禁見、羈押搞不懂有
誰可以告訴我?
2006-05-26 11:07:5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華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順序是先聲押再羈押,羈押等於收押。白話一點,檢察官問法官要不要把嫌疑犯關起來(聲押),法官說,好!關起來(羈押),嫌疑犯說,老婆我已經被關了(收押)。<聲押>「聲押」就是「聲請羈押」,簡單的說,就是檢察官問法官,這個嫌疑犯或關係人要不要羈押﹝白話就是去把她關起來﹞。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以下可能時可向法官申請判決將嫌疑犯羈押!(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4)再犯危險(預防性羈押):第一0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左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放火罪、準放火罪。二、強制猥褻罪、姦淫或猥褻罪、傷害罪。但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妨害自由罪。四、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五、竊盜罪。六、搶奪罪。七、準強盜罪。八、常業詐欺罪。九、恐嚇取財罪。」本條之羈押係以防止再犯為目的,故所列之罪均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羈押>簡單的說,羈押就是法官還沒判決前,拘禁被告於一定之處所,以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及確保將來刑罰執行為目的的強制處分。 當法官同意後,可將嫌疑犯帶至"看守所"由專人嚴密看管!羈押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法官或法院對於檢察官羈押之聲請最終可能為下列三種決定:1.單純駁回聲請法院或法官認為無羈押之理由或未經合法之拘提或逮捕程式時,應將檢察官之聲請駁回。2.駁回聲請,同時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法院或法官如認為雖有羈押之理由,但無羈押之必要時,應將駁回羈押之聲請,但得同時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3.准予羈押有羈押之理由及羈押之必要,且具備拘提、逮捕之程式合法時,法院或法官應簽發押票准予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0五條規定,被告羈押時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官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看守所不等於監所,看守所是關未經法院判刑之嫌疑犯的暫時場所,而監所是以判刑之服刑場所!<收押>羈押的完成式,表示已經關在看守所。
2006-05-26 11:20: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近藤靜也 7 · 0⤊ 0⤋
羈押 = 收押
羈押:
羈押,為刑事訴訟法上對人強制處分之一種;即剝奪被告之身體自由,使拘禁於一定處所。
「聲押」就是「聲請羈押」,簡單的說,就是檢察官問法官,這個嫌疑犯或關係人要不要羈押﹝白話就是去把她關起來﹞;一般說,順序是聲押 → 羈押 = 收押。
2006-05-26 11:15: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