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目前租的是法拍屋(租很久 最近才知道是法拍屋)
我不想在租下去 但是租約到明年
房東卻希望在屋子被法拍前 盡量的收取租金
所以我有想過要走毀約這條路
因為房東很可惡 當初明明知道自己房屋是法拍屋
卻沒跟我們說 只在租賃契約上面隱約提到 而且是說如果房子遭法拍
要等點交後才退還押金
所以我們想說 今天因為我們租這間房子 所以法院判這間為不點交(租約還在)
那如果我們毀約後(租約消失) 有沒有辦法向法院申請將這間房子由不點交轉為點交 這樣就可以封住這間房子 讓那個房東沒辦法繼續租人
2006-05-26 07:17:14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毛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的意思是 在租約到期之前搬走(毀約)
我們租金是一次繳半年的 這次租金是給到7月底
八月之後我就不在付錢了 押金就讓房東去沒收吧
只是我不想便宜房東 所以想讓他房子也租不出去
法院給房東的文件上有寫 因為有合法承租人 所以房子為不點交 那如果我毀約 是否這間房子會因為沒有承租人而變成點交?
2006-05-26 08:09:39 · update #1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承租房屋,法律是對承租人有保障,如果您的租約期限是五年以內,打私約亦有保障,五年以上或不定期租約就要公證。民法第866條〈其他權利之設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其實法律更保護財團,所有的租約在第一次拍賣流標後,均會被債權銀行以民法第866條排除,此時您的租約不論公證或私約,都是無效。所有的租約幾乎都與您一樣,租約是在房東向銀行貸款完成後才簽訂的,不是不適用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條約,而是在第一次拍賣流標後,會被銀行以民法第866條排除;此時您就處於無租約狀態,也就没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依您的狀況,您不需毀約而被没收押金,等到房子被拍賣出去,房子所有權不屬於您原房東,您根本不用再付房租給他,而是給付新屋主;一般法拍屋得標人不會在乎三、四個月房租,主要希望現住人能和諧交屋,有時還會預算一筆搬遷費,換取您提早交屋。不讓惡意房東得逞,您更不能毀約,屆時再與得標人協商搬遷時間,緃使押金拿不回來,少繳幾個月房租您不會有損失。參考綱址:www.104woo.com.tw
2006-05-26 14:37: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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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20:58: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陳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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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5 21:02:4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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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9 05:23: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 你如果還想繼續租在這法拍屋的話,那就繼續租,租到拍定人來趕為止。 因為一般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還蠻久的,拖一拖也要近一年。而已你目前為合法承租人,即使你租約遭法院排除租賃的話,也沒關係,你也可以繼續住。
實務上一般拍定人會有二種方面趕你走,一、給你搬遷費。二、聲請法院點交。
二、又若你房東稱你押金在點交後才退也沒關係,你就點交前二個月(若押金為二個月的話)都別付租金,那也沒有押金可退啦!!!
三、另你後段所說的我不太懂你的意思:是你說若你不租後,將房子變為點交??
基本上法院在第二次拍賣的時候就會發文通知你的租賃權已被排除了,就是可以點交。若你不搬走也沒關係,但法院來執行點交的話,會直接開門進去就是。
四、毀約(租約消失)?? 你指的是把契約燒掉之類的,還是在租期前搬走?? 若是契約燒掉是沒啥用的,基本上短期租賃(一年以下)是不需要租約。一年以上也只是不定期租賃而已,更何況你的情形也沒有買賣不破租賃(拍賣),因為可點交。
五、可以上你現住地之管轄法院之民事執行處拍賣網,查一下你承租的房子現進行到啥地方了~~~
2006-05-26 07:59:2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Ø¤¤ ³¯ 1 · 0⤊ 0⤋
1.租賃契約上面隱約提到 而且是說如果房子遭法拍要等點交後才退還押金?
不要理他,房子都法拍了,保護自己最重要!
租金馬上改成按月付,並且先將押租金抵每月租金,抵完後再付租金!
2.房子拍定前,屋主都有權使用、出租!
點不點交是拍定後的事!
如要讓房子很快拍出,你可以承租人身份陳報法院「願拋棄租賃權,於拍定後自行遷離」
2006-05-26 07:54:2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