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馬力借用了老哥喬治委託斜角巷銀行付款的空白支票,填寫了金額、發票日,並簽名於其上,則(不考慮當事人年齡):(1)弗雷並未委託斜角巷銀行付款,所以該支票無效(2)該支票有效,但須由喬治負票據責任(3)該支票僅具債權憑證的效力(4)該支票已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仍為有效的支票,但喬治不須負任何責任
答案為(2)..想請問答案為何不是(4),謝謝哦~
2006-05-26 09:59:1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GILL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當支票的法定要項填寫清楚,則該支票為有效票據,這點你提問有說,應該沒啥疑問你的疑問應該是:支票並非喬治所開立,為何喬治須負票據責任?依照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該條條文係說明了票據為"無因證券"!!亦即票據開立後,發票人負有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而不管該票據開立是基於任何原因就你提問來說,馬力借用(或盜用)老哥票據,為另一個獨立的行為事實,不得以此來對抗執票人行使票據的權利給你看一個91年最高法院對於票據行使的判決案例,或許你會更清楚些http://www.ntpu.edu.tw/law/paper/05/2005/79371503.pdf
2006-06-03 03:07: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太平人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