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新機關商調函出,但原機關函覆不同意商調,有辦法到新單位嗎?
如果辭職再任該如何辦理.應注意什麼?
非常緊急!
謝謝!
2006-05-25 03:27:1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Vincent 2 in 教育與參考 ➔ 考試
1.遴用非現職人員,尚需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10月14日局力字第0920055610號函規定「二、各機關出缺職務,如擬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需無增額錄取人員或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遴用或分發。且符合左列審核標準之一:(一)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各機關提列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試)職缺數每滿五人,同意最多自行遴用一人。」辭職後就成非現職人員,有新機關不再遴用之風險,且明年大部份專技人員將無法轉任公務人員,因此,今年是專技人員轉任之高峰期,你有那麼好的關係可以占到缺嗎?因此不建議您今年辭職。2.因辭職與再任,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意問題,故當年度年資會中斷,成為另予考績,你的升等會緩一年。3.或許您會認為我在說風涼話,您也可用考試的方式離開舊單位,那年資完全不會受影響,而且沒有舊單位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意的問題。本人也曾跟你一樣舊機關不同意商調,我就去考地方特考及高考,薪俸還不小心多一級(如4)。4.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等有關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年終考績之意涵,係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以外之年終考績。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之規定,其適用對象不包括考績年度內,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者,以及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先以低職等比敘;復以較高職等比敘晉敘俸級者。
2006-05-25 04:28: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瑞穗牧場中披了牛皮的馬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