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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我姊夫在工地墜樓死亡了 我想請問 因為承包商是我媽媽 但是建商想把責任都推給我媽媽 事發的經過是 我媽媽叫我姊夫去叫工人 而叫完的回程中 因為我姊夫是走鷹架 那天ㄝ下雨而墜樓的 我媽媽ㄝ願意負責 可是工地的安全和設備 本來就沒做 ㄝ沒有要工人一定要戴安全帽 ㄝ沒有拉桿 可以預防 ㄝ並不是因為有親屬關係 而要脫罪 只是建商想把責任都給我媽媽 我想問 我媽媽該怎麼辦?? 難道都是承包商的錯嗎??建商不用負責嗎?

2006-05-24 21:38:2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毛毛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建商與承包商(你媽媽)之間是成立承攬契約,二者的法律關係是承攬關係,如果你姐夫的薪水是找建商拿的話,那你姐夫的就是建商的直接僱用人,相關責任在建商
如果你姐夫的薪水是跟你媽媽領的,那情況就轉移到你媽媽這邊,但這只是原則上這麼說,以民事侵權行為的責任分配來講,建商並不是完全沒責任的,依你說的工安環境狀況請參照以下規定(全部相關法規請參照http://www.hydraulic.idv.tw/cish/safe.htm)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 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這一款就是在講沒有做好公安措施)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如果只有你們一家承包商沒有另外的小包的話,那就把承攬契約看清楚裡面有沒有指定你們要做這些措施)

也就是說,對於公安環境,建商(就是法條中所謂的"事業單位")沒有依規定做好公安的必要措施時,發生職災事故是沒辦法完全卸責的,仍要負擔一定的責任,只是責任歸屬誰輕誰重的問題

這樣說不知道你了解不了解
有其他問題再說來看看吧

2006-05-26 00:55:29 補充:
有收到信嗎?我用知識+寄的

2006-05-24 22:52: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落雨的夏初 5 · 0 0

我姊夫是跟我媽媽領薪水的 就是因為是跟我媽媽 所以建商想把責任都讓我媽媽一ㄍ人承擔 只是工地的安全設施都沒有一樣是做好的 但是勞檢所來照相的時候 建商有加上網子 而勞檢所做比入 建商卻要我媽媽配合ㄊ 但是建商卻把大部分的責任和賠賞要我媽媽負責 在這時我無法幫助我媽媽 因為我們懂得ㄝ不懂多 所以可以幫幫我們要怎麼解決嗎?

2006-05-26 16:58:48 補充:
有收到 謝謝

2006-05-25 17:41: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毛毛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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