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書上一段。有看不懂的。麻煩大大們解釋的。
【因共同訴訟之原告全體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而視為停止訴訟程序時,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聲請續行訴訟,有阻止視為發生撤回訴訟或撤回上訴之效果】。
想問一下…
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聲請續行訴訟,有阻止視為發生撤回訴訟或撤回上訴之效果。
~~~怎麼是聲請續行訴訟,卻是出現【有阻止視為發生撤回訴訟或撤回上訴之效果。
】。是什麼意思???
2006-05-24 12:20:0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gemini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民訴法第190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共同訴訟之原告全體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如被告亦未到庭,將發生擬制停止訴訟效果(民訴191),如果共同訴訟人中一人聲請續行訴訟,個人認為須區分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在前者,其他原告之訴發生撤回效力;後者,因為續行訴訟形式上有利於共同訴訟人全體,故依民訴56條第1款,對於全體共同訴訟人發生阻止發生撤回訴訟或撤回上訴效果。
2006-05-24 13:59: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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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9 17:35: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