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ㄍ人遇上電影:浩劫重生 那種情形..而且已被宣告死亡
之後他的家屬拿到保險金......等等的
過幾年...他脫離小島獲救...回到文明.....
這種情形.......它的身分要重新弄嗎....?
還是撤銷死亡就可以了?
如果是這樣他家屬領到的保險金需要歸還給保險公司ㄇ?
2006-05-23 09:15:5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關於死亡宣告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第九條(死亡時間之推定)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一、由民法第八條中關於死亡宣告,可看出死亡宣告之要件為
1.需其人已失蹤
2.需失蹤滿法定期間
﹝1﹞一般期間為七年
﹝2﹞特別期間:失蹤人口為八十歲以上者,失蹤滿三年為死亡宣告。
遭遇特別災害者﹝如天災﹞, 失蹤滿一年為死亡宣告
3.需經特定人之申請:利害關係人及檢察官
4.需經公示宣告程序
民法之死亡宣告制度採取「擬制死亡」之精神,也就是說,對於失蹤之人,為了使其法律關係確定,於法律上擬制其死亡,而不論其生理上是否真正死亡。因此若有人可提出反證,證明失蹤人確實存活,或知悉其下落者,死亡宣告之條件應不成立。在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後又尋獲失蹤人蹤跡者,應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申請。在未撤銷之前,失蹤人在法律上仍為死亡狀態,不具有權利能力,無法為任何法律行為。
二、死亡宣告之撤銷
[法律條文詳見民事訴訟法第625~第640條]
對於被判決宣告死亡的人又活著回來,民事上的解決方法,是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由法院用判決把原宣告死亡的判決撤銷,讓「死人」又活過來。
回復身份
[重新申請戶籍]
戶籍法
第四十七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遷徙、出生、死亡、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
三、保險相關注意事項
[必須注意保單條款]
在"某公司"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條提到:「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產險的傷害險也有類似條款
但民事訴訟法第640條 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所以如果所受領之保險金已經有所花用,通常僅需返還剩餘部份,但是有的保險公司對於條款的解釋很苛,會要求返還全部,這也常造成雙方興訟的情況
2006-05-24 20:19: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落雨的夏初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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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6 16:31: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