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通的大大,如果說,我買了一棟房子(之前是法拍的),結果,入住時,該棟的主委要求支付公共基金(公共基金為:大樓的修繕費用、環境清潔...等),但那都是房子過戶前發生的費用,我現在買下來,是不是一定要支付??有法律的責任嗎??
2006-05-20 11:52:2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迷迭香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該棟的主委是過戶後才成立的!!
2006-05-20 12:11:57 · update #1
一般房子買賣過戶,買方都會要求賣方結清積欠的管理費,迼成很多大樓管理委員會一個普遍的習性,買方要負責前手積欠的管理費;法拍屋雖然也是買賣的一種,但它是透過法院拍賣取得,買方根本不能約束賣方結清管理費。從法院的判決及營建署的解釋,法拍屋的得標人從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開始,即有負擔管理費責任,但之前積欠的管理費則與其無関,管理委員會無權也不該向得標人催討。有些管理委員會自行訂立公共基金,可能該大樓有此需要或是在鑽法律漏洞,您可請主委提供公共基金收取辦法,是否經大樓全部住戶同意通過,辦法中對買賣新住戶規定是否合理,繳交公共基金之權利與義務為何?若不合理,可聲請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請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5-20 16:06: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