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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因為懷孕為了給孩子一個名份所以答應訂婚
但是訂婚後隔月男方即要求要到戶政辦結婚登記
結婚證書是男方叫他們自己的兩個親戚簽名後就拿去登記
但是事後也沒辦結婚宴請也沒公證過
到現在已經事隔兩年多了
因為訂婚後就一直住男方家
但是我到現在還是無法適應男方家種種的生活方式
加上已經結婚又有兩個孩子的大姑卻都帶著孩子跟我們一起住
對我來說是精神上的虐待~因為要一直忍受大姑的孩子打我的孩子~卻不能吭聲
還有大姑在家裡掌權的姿態
\"丈夫\"的不負責任及愛玩還有讓我無法接受的\"\"強烈性慾\"\"
加上公婆過於溺愛自己的兒子女兒~
讓我精神幾近崩潰~
公婆又都是愛面子跟重男輕女的人不願讓我們離婚~就算離婚大概也不願意把小孩給我吧~
\"想請問這樣的婚姻有法律效用嗎?\"
(因為\"丈夫\"很喜歡上色情網站及找視訊妹妹聊天雖然已經死心但是又很擔心自己的權益)
\"有什麼辦法可以順利離婚及得到孩子的監護權還有小孩的扶養費呢?\"
麻煩請有經驗的人幫幫忙回答問題好嗎?
越詳細越好~麻煩各位幫幫我....
~奉上20點~謝謝!!

2006-05-20 06:23:55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如果打離婚官司前後需花費多少?
花費便宜的是不是就打不贏呢?
因為自己本身沒有太多的錢~
問題很多~麻煩各位不吝回答~萬分感謝!!

2006-05-20 06:29:09 · update #1

9 個解答

你的問題可以分成兩個部分,
第一個部分是有關婚姻關係無效(不成立)或離婚,
---民988寫無效,一般實務都認為是不成立
依據你所述的內容,
應該是提出「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不成立)」的訴訟,
基本上婚姻關係的成立,
必須具備"公開儀式"、"兩人以上之證人"的雙重要件(民982第1項),
"登記"並非要件,
但是登記有推定已結婚的效力,
若已經登記的話,
就必須舉證證明當初並沒有公開的儀式,
例如找證婚人證明只是蓋章,
根本沒有結婚的儀式

建議你可以提起訴狀(範本可至司法院下載)
-----------------------------------------------------------------------
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不成立)事:
壹、訴之聲明:
一、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及理由:
一、爰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結婚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之方式或違反第九百八十三、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無效」。
二、兩造於民國(下同)○○年間交網,因懷孕而在家長建議下,先行訂婚並直接辦結婚登記,並未舉行公開結婚儀式。見證人○○○、○○○亦係在兩造要求下,直接在結婚證書中之證婚人欄簽名蓋章,顯不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結婚形式要件,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兩造第二次結婚無效,為此請求 鈞院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謹 狀
臺灣○○法院 公鑒
-------------------------------------------------------------

如果是離婚的話,
首先看看是否願意兩願離婚,
如果不願意離婚的話,
那就只好由法院來判決離婚,
不過有關判決離婚(第1052條)的部份,
並不太容易成立,
你所描述的情況,
我也不認為能夠成立,
所以還是參考前述的婚姻關係不成立訴訟比較好。

監護權的部份,
目前的重點在於,
你應儘量找出小孩子跟著你比較有利的證據,
找份穩定的工作,
男方不適合帶小孩子的原因...

扶養費的部份,
本來就是雙方父母必須平均分擔,
不管有沒有打官司或雙方協議中有載明,
事後都還是可以起訴向對方主張負擔孩子的扶養費,
依據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通常透過法院主張,
可以請求的金額是每個月八千多元(一位小孩)...

2006-05-20 17:38:12 補充:
這種官司自己就可以打了,一般人只是不太清楚基本的法律觀念與程序,多問多比較,法院裡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民間也有很多機構可以提供訴訟上的協助

2006-05-21 05:50:52 補充:
1. 很多案子雙方當事人都承認確實沒有公開儀式 ,例如台北地院94年度家訴字第196號。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 75 年 11 月 13 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兩造並未曾舉行過結婚之公開儀式,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請求。 二、陳述:兩造只完成結婚登記,兩造從未舉行過結婚之公開儀式。

2006-05-21 05:51:59 補充:
2. 過去實務上對於公開儀式的見解: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無論依舊俗新式,均為一般不特定之人所共見,即為公開。若依結婚時之客觀情狀,以一般社會觀念判斷,該結婚儀式足使一般不特定之人所得共見,並認識其為結婚,則該結婚儀式即具備公開儀式,至於結婚當時穿戴為何,均非所問。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51 號判例、69年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判決、22年院字第859 號解釋參照)。

2006-05-21 05:52:24 補充:
3. 有些案子法院認為有公開的儀式:...兩造舉行結婚儀式之公證人事務所,雖在大樓七樓,電梯上來經過暗暗長廊之安全門旁邊,惟該事務所的大門既為玻璃門,並未呈緊閉狀態,且電梯及走廊並未經管制,應符合一般不特定之人所得共見之場所。...(台北地院95年度家訴字第1號)4. 你的問題中並沒有指稱他方有暴力傾向,所以並沒有針對此一部分將以詳細說明,若真有此一傾向,只要每次毆打你時,都記得留下證據,聲請家暴令,打113或110求助,以後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時,會比較容易成立。

2006-05-20 09:35: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at l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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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05:22: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eponpb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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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17:18: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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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31 03:54:4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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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19:54:2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根本”不需要打離婚官司”,因為~你本身的婚姻是無效的,
婚姻有效無效,跟有沒到戶政事務登記是沒有關係的,

結婚須要有二個條件共同成立,才算結婚有效
1公開的儀式. 2兩個以上的證人.

你們並沒有公開的儀式(例:婚宴,公證結婚...等),
所以在法律上,你們的婚姻是完完全全無效的.
不能憑自行寫好的結婚證書就拿到戶政所登記,那是做偽證喔!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訂婚的條文,訂婚只是一般的民間習俗,
因為就算訂了婚也可以毀婚啊!

妳可以到法院聲請”婚姻無效之訴”,由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後,
再憑法院判決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到戶政所撤銷婚姻登記.
妳的家人,男方的家人,鄰居,還有那二個簽名的親戚,都是證人,
可以證明你們並沒有公開的結婚儀式,
尤其是那二個簽名的親戚,妳要說服他們出來做證,
證明當初只是男方拿結婚證書給他們簽名而已,就到戶政所登記了,
如果他們不願做證,妳可以告訴他們,
沒有公開的結婚儀式,就在結婚證書上簽名,是犯了做偽證的罪,
然後再哀求他們說:
妳不會告他們做偽證,只要出來做證是男方叫他們簽名的就可以了.

至於小孩的監謢權及扶養費一樣向法院提出,由法院來判決.
一般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都會參考社工人員的的訪視報告,
所以在判決期間,會有社工人員到妳家裡訪視並觀察小孩生活情形,
社工人員會將他們看到的一切紀錄下來,做成訪視報告給法院,
法院會審酌小孩是跟父還是母會有最佳利益,而將小孩監護權判給能給小孩最佳利益的人.

所以~不知道你有沒有工作,如果沒有的話怎能給小孩未來衣食無缺的生活?
小孩監護權要判給妳,對妳是不利的.沒有工作的話,先找穩定的工作.
如果有工作的話,那小孩白天是誰在帶呢?
如果是婆婆在帶,小孩監護權要判給你,對妳也是不利的?
是否可以將小孩送到幼稚園(全天的),
妳可以在上班之前先送小孩到幼稚園,下班再去接小孩下課,
(如果幼稚園有娃娃車,就不用親自接送)
晚上自己帶小孩,陪小孩寫功課,幫小孩洗澡,....等,
讓小孩對妳的依賴加深,
假日時多帶小孩一起回娘家,讓小孩跟妳父母(外公外婆),培養深厚的感情,
也加深小孩對外公外婆的依賴.
因為~妳不住男方家以後,應該是住娘家吧!
社工人員觀察到如此情況,寫出來的訪視報告,當然對妳就較有利了.
這期間妳可能會很辛苦唷!

有關法院對子女監護權的裁判,民法有這樣的規定:
第 1055- 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
      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
      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
      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2006-05-29 22:16:08 · answer #7 · answered by Dora 3 · 0 0

(一)依妳所提情形,因不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有公開儀式及二位以上證人在場聽聞之要件,婚姻關係並不成立,戶政機關之結婚登記只是「推定」之效力,可在訴訟上以證據推翻(例如無法提出迎娶或儀式之照片,喜帖等,但是對方也可能找證人來偽證),所以此訴訟應是「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民訴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當然若認對方主張成立,則可同時合併起訴「離婚之訴」(民訴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作一次性審查。
(二)若合併訴請離婚,則樓上之建議可供參考。   

2006-05-20 08:33:44 · answer #8 · answered by 紅豬 3 · 0 0

首先你要收集相關有利於你的證據譬如說你們家庭裡不適合小孩成長的環境以及丈夫對你的態度你如果真的很想離婚其實有走後門的方式包你一定離的成而且監護權一定判在你這裡你只要想辦法激怒你丈夫譬如不准他玩視訊或者是上色情網站然後讓他動手打你你就趕快跑去醫院驗傷但是不要告訴他們累計三次的驗傷單去法院訴請離婚包你一定勝訴且監護權一定在你這而且你若是家暴受害者可以求助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www.laf.org.tw/tw/project/index.php免費幫你打官司預祝你能順利成功這樣對你跟你的小孩將來也好忍一時的皮肉之痛換長久的母子安祥也是值得的加油偉大的媽媽

2006-05-20 21:04:04 補充:
crazy大大說的都很對只是在認定上有困難度例如必須舉證證明當初並沒有公開的儀式,例如找證婚人證明只是蓋章,根本沒有結婚的儀式萬一證婚人都佔男方那一邊你就很難有辦法扳回局面我跟你說走後門的方式是因為如果有家暴案件成功率都很高而且監護權絕對不會判在有家暴行為的一方所以你可以參考大家說的都很對啦只是成功率高低的問題

2006-05-20 07:12:39 · answer #9 · answered by 毛同學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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