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方,但男方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去戶政市務所登記結婚,
所以我在不知不覺的情形結婚了,有誰可以幫我,要到那可以去解決問題,
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吶?
2006-05-19 23:09:5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目前是不希望將事情鬧太大,那如果要解決是到地方法院嗎?還是什麼地方吶?
2006-05-19 23:49:46 · update #1
我想,妳們之間一定是有感情的,但只是妳還不想結婚而已,是嗎?
但,妳得快點動作,否則超過六個月,就沒救了!
一、如果感情還在,當然事情不宜鬧太大,快找他的父母談談吧!請男方快去撤銷記錄(告知他們,妳是懂法律的!不要害了男方一生名譽!)
二、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申請調解,應以書面為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 所。
2 相對人姓名、性別及住 (居) 所。
3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 所。
4 調解事由及請求內容。
5 爭議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如協調過程或存證信函)
三、都不願回應時,一定得在登記生效日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以下是「結婚」法令:〔供妳參考〕
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二 節 結婚
第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988條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 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第989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990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以下是「偽造文書罪」法令:〔供妳參考〕
〔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其主要規範之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三項:
一、須為文書: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之特種文書。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二、有偽造、變造之行為: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
2006-05-20 04:56:48 補充:
雙方當事人之住 (居) 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該直轄市或縣 (市)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之住 (居) 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者,得向妳登記的戶籍_所在地_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 還有:法律之前,一切講究〔證據〕,請立即收集一切有利於妳的證據〔人證、物證、存證信函、結婚證書(可向戶政事物所申請)〕。希望妳一切順利!
2006-05-20 23:09:42 補充:
各位前輩大哥:我覺得:〔不須要這麼激動吧!〕男方行為確實過份!但也可能也是出自一片真心!誰會把自己的一生開玩笑呢?如果老婆不愛自己,強求娶來也不幸福吧!我覺得若能和平解決最好!搞到法院,除了男方背負官司及刑責外,由愛生恨讓男方起了報復之心,對女方言不見得有好處吧!殊不知多少社會案件〔毀容、情殺、王水焚屍〕,均為由愛生恨起,愛之深、恨之切!三思!三思!
2006-05-20 23:19:38 補充:
如果談妥〔撤銷結婚登記〕雖然雙方會留下婚姻紀錄,這不過是一段過去不愉快的故事。愛妳的男人,妳可以解釋,我相信95%愛妳的男人可以接受的!若不能接受過去,那他怎麼愛妳的未來?和平解決,方為上策!多談談!少動怒!方為上策!希望妳一切順利!
2006-05-21 07:22:09 補充:
感謝發問者,將本人意見選為最佳解答,仍衷心期望妳一切順利!
2006-05-20 00:49: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 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男方在未經女方同意的情況下,去戶政市務所登記結婚,只要不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既無效。
結婚無效不受登記生效日六個月內撤銷之限制,結婚無效乃自始、當然、絕對的無效,非可撤銷之行為。
只須向法院提起結婚無效之訴,再以判決書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2006-05-20 15:16: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琉新 4 · 0⤊ 0⤋
直接到地檢署控告男方偽造文書
1.他一定有假造結婚證書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他使用假造的結婚證書讓戶政事務所做不實登記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 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要求賠償名譽損失及撫慰金
2006-05-20 04:53:04 補充:
這是公訴罪到地檢署向檢察官告發即可妳不提出訴訟 要怎麼讓戶政人員塗銷呢?所以終歸還是要提告.......這男的是變態嗎?
2006-05-20 12:40:01 補充:
如果只是單純撤銷結婚登記一樣是有刑法第214條的問題喔!而且就算雙方合意撤銷結婚登記還是會留下婚姻紀錄此外 調解方式 只適用於民事案件或是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第1條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2006-05-20 20:22:07 補充:
琉新大大: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指程序不完備二 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指近親婚姻無效這條所說無效理由跟發問者的情況都不同喔!發問者之問題在於這婚姻登記的女方當事者自始不知情已經牽涉到刑法問題 所以還是要回歸到刑法第210條及刑法第214條來撤銷登記才是上策況且 萬一男方找假證人呢?這要怎麼透過民法第988條撤銷?
2006-05-19 23:47: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海盜 7 · 0⤊ 0⤋
不用擔心^^!!
我國結婚是採儀式婚制
所謂儀式婚:指有2人以上的不特定人,於在公開場合舉行結婚儀式,婚姻方可成立。
而登記結婚:在法律上稱為"推定"已結婚。而"推定"這個是可以舉反証推翻的~~
你先去查對方登記你們結婚的日期,公證人是誰,地點又在哪裡。
然後到法院提出婚姻無效之訴,在法庭一一舉反證推翻以上!
之後經法院判決便可撤銷結婚登記!!
2006-05-20 03:56:52 補充:
當然到法院申告~那對方必定會吃上偽造文書罪名不過也是唯一方法啦@@~
2006-05-19 23:43: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熊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