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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大大
租屋如公寓公用水管、水塔、抽水馬達損壞時?
修繕費用該由誰負擔呢?
當初與房東簽約時並無特別口頭約定?
習慣更不知從何得知?
但是這間20多年的老舊公寓
自我搬入,上述器物均一一損壞.....
房東頭一次還願意出錢
之後便推說是\'\'我們房客需自行負擔\'\'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請幫幫我......

2006-05-18 12:50:2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Lotus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再請問大大
民法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真的可以擴充解釋在公寓公共設施修繕範圍嗎?

2006-05-19 17:04:34 · update #1

1 個解答

租屋公用的器物損壞,應該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但若是自己故意損壞就得要自己負擔其修繕費用了,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規定在我國民法,條文如下,請參閱: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俢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2006-05-25 00:10:46 補充:
主要還是要看當初妳跟出租人的契約書上有沒列舉到修繕費用誰負責的規定,但我想既然民法已經這樣規定了就算你們當初的契約沒有明定,也是適用的,不然妳大可跟他終止契約。

2006-05-18 16:05: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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