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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依下大家 我有一各朋友 他是公司會計 但老闆一直不知道 會計 有挪用零用金
現在我朋友 在緊張 好像老闆發現 但是 她老闆沒對我朋友說出來 ,這挪用零用金 有罪嗎?

2006-05-18 06:00:0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依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以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縱令事後將侵占之款如數返還,亦無解於侵占罪之成立。執行業務的人,將其因執行業務所持有的物,表現其變為所有的意思而予以處分,一經表現,業務侵占的犯罪行為即已完成,縱事後將侵占的款項全數吐出,或予以彌補,或自認賠償,仍不能解除業務侵占犯罪的責任。

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所為之侵占,為特殊之背信行為,故侵占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

依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你朋友挪用零用金,也許金額不大,老闆希望他自行返還,所以沒有揭穿他,但是若執迷不悟,必須同時面臨民法的求償,及刑法的起訴,不可小看.

2006-05-18 11:19:12 補充: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所以不要心存僥倖,不管多久,老闆都可以追償喔!不要因小失大,惹上官司,丟了工作,趕快請你朋友把零用金補齊吧!

2006-05-18 07:13: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Willy 3 · 0 0

老闆沒對你朋友說出來的話,可能要給你朋友一個機會等你的朋友把錢補進去吧!!私自挪用應算是"業務侵占"吧!!
快叫你朋友趕快把錢補足吧,老闆給他這個機會的話他就要珍惜,不然等老闆耐不住性子,對你朋友提出告訴的話,妳朋友不但連工作飯碗不保,甚至還要吃上官司呢??

2006-05-18 06:33: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悠閒 7 · 0 0

當然有罪
只要老闆要告他的話
或許老闆已經私下默默的在搜證了
要小心
只要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占為己有的話
都是侵佔

2006-05-18 06:25:2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ne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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