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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了一筆錢,一直說沒錢還,但他之前有簽了二張本票,我該如何向法院提告,本票裁定書狀該如何寫?我自己可以寫嗎?如果本票上沒有發票日,那是不是無效?

2006-05-15 22:28:1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木容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本票上沒有發票日我可以自行填寫上去嗎??還是我可以打電話問他,經過他同意後就可以填上日期??

2006-05-16 16:45:19 · update #1

4 個解答

本票未寫發票日,係無效的,可發支付命令請求他返還。若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請參考http://taipei.kijiji.com.tw/c-ViewAd-W0QQAdIdZ3961748有電話可聯絡

2006-05-16 07:45: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雨 2 · 0 0

本票沒有發票日-----無效
除非他有授權你填寫!

民事 本票裁定聲請 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正
聲 請 人 0000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0000 
法定代理人 000 住同上

相 對 人 0000住804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000000
相 對 人 ****住804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
相 對 人 9999住804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9999

為就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
    聲請之事項
一、請准裁定將相對人於86年12月12日簽發之本票:面額新台幣6,500,000元正,就其中5,219,232元整及自民國9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6 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00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
二、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000、000、000等於86年12月12日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以下同)6,500,000元正本票乙紙,詳附件一。
經於票載到期日92年10月12日提示,竟不獲付款,經催討後,現尚結欠如「聲請事項」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迄未獲清償。又該本票並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通知之記載。茲因相對人為前開本票之共同發票人,爰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准予裁定如聲請事項,以保權益,實感法便。
證據
附件一:本票正本乙紙、影本乙紙。
附件二:民事委任書正本乙紙。

  此致
台灣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95年 月 日
具 狀 人*****************

2006-05-16 06:09: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補充一下你只要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  跟服務人員說你要做本票裁定但不會寫他們就會教你寫那裏有撞只可以買   有範例可以參考  有影印機可以印非常地方便本票裁定的生請狀 其實很簡單   內容把到期日  金額 利息等寫清楚就可以了至於有無載明發票日的問題--抱歉 我有點忘記但依摽據法第120條的規定--發票日為應記載事項所以...有點危險不過 你可以到法院時順便詢問 如果不行你可以直接改寫別的聲請狀  其實也無不可

2006-05-16 06:05: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妞妞 5 · 0 0

基本上依據票據法規定發票日為應記載事項.如果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的話.基本上這是一張無效票據.您可能無法聲請本票裁定了.您可能就要轉而以民事請求反還借款了.旦如果是一張有效的本票的話.您只要拿著本票正本到法院服務台聲請本票裁定即可

2006-05-16 05:41:5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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