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錄音 那一定是有證據的吧....這不用講..
但是多數人聽到就可以認定~被告~有這樣曾經說嗎?
如果可以的話那大家都可以隨便找幾個人串通..然後謊稱~被告~曾有說過那樣的話...不就可以告他公然侮辱或誹謗了嗎?
幾個人以上聽到才算有罪呢?
2006-05-15 04:37:5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誹謗與公然侮辱的差別
首先,要先說明的是,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但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未指明具體的事實,只作抽象的謾罵,是侮辱;若是指有具體的事實,損及他人的名譽,則屬誹謗。換言之,如果沒有事實之真偽的問題,則為侮辱,例如罵他人是畜牲,或以不堪入耳之髒話罵人;如果關乎事實之真偽,則屬誹謗的問題,行為人是否能証明所指稱之事實是否確為真實,常會影響誹謗罪的成立與否,例如指稱某官員侵吞公款。
又如:甲在大庭廣眾面前,罵乙女是娼,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如果甲在大庭廣眾面前,指摘或傳述乙女是娼妓的具體事實,例如:指稱乙女在某棟大樓裏接客,則可能觸犯誹謗罪。而且,必須具「公然」的要件,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例如:在火車站前罵人為娼,火車站前人來人往,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情況,是為公然。誹謗罪不須具「公然」的要件,但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方始成立,例如:到處散發傳單,指摘某官員收受賄款。
2006-05-15 05:14: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悠閒 7 · 0⤊ 0⤋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所言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者,罰若能證明其為真實,但該事件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要罰承上句,雖涉及私德,但有關於公共利益者,不罰誹謗罪是傳述具體之事實,如僅為抽象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者,是為侮辱而非誹謗。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1、需有侮辱他人之行為,侮辱係已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抽象的侮辱弄罵,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侮辱必須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可成立,如係出於戲譏之談,或無意識中之言詞,善意之批評,自不成罪。2、需公然為之:公然只要有共聽共聞即可成立。
2006-05-15 16:42: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hang10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