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犯罪』一詞一直是犯罪學家研究的一種犯罪境界,完美犯罪是否可能?若有可能則應該要有哪些要件才能構成一樁完美犯罪?若不可能則請依據資料說明不可能的理由。
這是我學校老師的問題,想請問知識達人,是否有人對這方面有研究,麻煩幫我解答一下吧~?多謝~
2006-05-13 13:04:4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rvinHuang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專題研究報告法秩序實相初探─從完美犯罪談起,論法律的微觀與巨觀結構報告時間:2006年3月3日本文:1968年12月10日,日本發生刑事司法史上損害金額最龐大的「三億元事件(或稱「三億元強奪事件」)」,此一案件與一般的刑事案件最大的不一樣之處,在於犯人似乎刻意於案發的諸現場遺留下大量的物件(共計一百二十個),由於「證據」十分的充足,使得本案甫發生後,日本警方曾信誓旦旦表示可以快速破案。但隨著證據一一的被過濾,案情也逐漸陷入膠著狀態,因為在這些遺留物中所顯示的偵辦方向均是南轅北轍,缺乏共通的、足以鎖定特定目標的要素。無奈之下,只得展開地毯式的偵察,依照目擊者描述所繪製的蒙太奇相片,對全國國民做逐一過濾,總共清查了十一萬人次。本案於1975年刑事部分的追訴權時效完成(包含竊盜、強盜、詐欺),另於1988年民事的時效完成,日本官方雖曾呼籲犯人出面公開事件之謎、並保證絕對不會對其採取任何法律上行動,但並無人出面坦承犯案,在2006年的今天,本案仍為懸案。讓我們把焦點放在犯人「刻意」遺留大量的物件於犯罪現場這一點上,雖然這是否為犯人刻意製造的煙幕彈,目前都只是猜測,我們姑且先假設這是犯人刻意所為,這樣的一種以虛耗司法資源來規避刑事審判的作法,雖說我們並不陌生,但似乎我們並沒有再仔細思量這種作法背後所隱藏的、在理論上十分值得深思的內涵。「完美犯罪」,一般而言是指一個犯罪行為,這個犯罪行為不留下任何足以特定犯人的證據,但從「三億元事件」來看,我們可以知道,相反的作法,即留下大量的證據,當這個證據超過司法所能負擔的範圍時,例如偵辦此案所需的時間超過法律上相關的時效規定、或偵辦此案需要難以負荷的人力物力,此時會產生與不留下一丁點證據相同的效果(這個說法有一個內在的矛盾,我們會在後面加以說明,在現階段我們只需要知道有這麼一種說法即可)。事實上,我們的在法律中設置時效制度的理由,除了尊重已維持長時間的現狀、懲罰怠於行使權利之人外,就是為了顧及因時間經過所造成舉證上的困難,避免司法資源的虛耗。當然,時效制度是基於法律規定,時效完成的時間,亦是由法律指定,故這不能算是一種一般性的特徵,因此,就建立一個一般性的說法而言,不是好的標準,故我們可以將前面關於「完美犯罪」的定義稍做更動:「完美犯罪,是指一個犯罪行為不留下任何足以特定犯人的證據;或為處理證據、釐清犯罪事實、特定犯人所需之時間,超過犯人的最長壽命;或所需的人力物力,超過有關單位所能負荷的極限。」那,完美犯罪是否可能?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了解作為共同關鍵詞的「證據」究竟是什麼意思?另外,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以及,證據在法律中扮演怎樣的一種角色。什麼是證據?這個問題十分的有趣。我們常說,提出對的問題比找正確的解決方法更重要,因為提出正確的問題,通常也暗示了解決問題的可能性;相反的,提出錯誤的問題,通常就意味著堵死了解決問題的途徑。對我而言,「什麼是證據」這個問題,本身就是一個錯誤的問題。以下是本文提供的解釋。我們先別那麼快進入現行的法律規定,先來看看證據之所以被允許的邏輯前提。這必須區分兩種情況,第一,當證據被設定為待證事實的原因(如犯人的品格證據);第二,當證據被設定為待證事實的結果(如現場採集到的微物證據),兩種證據之所以在法律論證上有效,前提就在於我們認為:在第一種情況下,「充足理由原則」成立;在第二種情形下,「因果律」成立。我們的確依附著這樣的預設立場,但很少人會去注意承認充足理由原則及因果律之後的災難性結論。所謂的充足理由原則,指的是事物的發展總是合乎理性的,並存在著一個說明事物是其所是的理由,正是這樣的一個理由,使得事物是這樣,而非別樣。換句話說,我們可以用理性,由一個發生在前的事件,預測發生在後的事件,建立其間的關連性。所謂的因果律,則是指事件的發生必為另一事件所促成,此一原因事件的存在,不以我們是否實際上總是認出它為必要條件。換句話說,由一個發生在後的事件,推論發生在前的事件存在,是一個有效的論證。我們把兩段接在一起,事實上就構成了「決定論」的全部內容。前段是說,前事件與其預言的後事件之間的關連性是實在的;後段是說,後事件與其推論的前事件之間的關連性是實在的。這暗示著我們,只要初始條件設定好,事物就會自動地往下發展,不會產生計畫之外的結果。於是,這就和「自由意志」相衝突了。決定論的引進,似乎與自由意志有著嚴重的矛盾。易與此混淆的有所謂的「宿命論」,依照我自己的理解,宿命論應該只是一種邏輯上較弱意義的決定論。宿命論認為事物的終點是預先決定的了,不管中間的發展途徑怎麼變動,對於終點的設定都不會有影響,換句話說,這裡面有點神秘主義的色彩,是一種保留因果律、但充足理由原則被拿掉了的結果,一般在宗教的討論中十分的常見。尼采曾經以決定論為基礎,提出一種「永劫回歸」的說法(當然,尼采的說法有其美學上的考量,將尼采的說法拿來當作論理的對象,照他的說法,是有點降低他的格調,但我們先姑且拿來當一個例子說明之),這個說法,大概的論證路徑是這樣的:首先,時間是無限的,物質是有限的,故物質的排列組合數是有限的;其次,因果律與充足理由原則成立,故同樣的原因必定產生同樣的結果;第三,物質的排列組合數有限,故無論這個數多大、重複的可能性多低,在無垠的時間中,都一定會發生重複;第四,排列組合一旦重複,依據因果律與充足理由原則,宇宙就會從這一個時點開始,重複的循環下去,因為所有的事件,包括之後的排列組合重複,都會再度發生一次。很多人都以為「永劫回歸」說是個十分瘋狂的想法,但從前段的說明看來,這個說法只是將決定論加以實際的應用而已(應用在對於時間、空間、物質的假設上)。網站上還有很多 太多字了 麻煩請自行查閱http://juotung.blogspot.com/2006/03/blog-post.html
2006-05-13 13:08: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那台灣一堆沒破的案子是什麼情況?
完美犯罪太多哩
冤獄也一堆
台灣司法根本就是亂七八糟
2008-08-11 08:15: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慶恩 2 · 0⤊ 0⤋
咦~~~~期末考題!怎麼會洩露出去呢?
同學麻煩把你的學號和班級告訴我,讓我知道一下!
謝謝!
祖豐 上
2006-05-14 08:58: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2006-05-13 14:56: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hang10 ㊣ 6 · 0⤊ 0⤋
完美犯罪有可能阿
她的要件就是要全身而退
這就是主要要件
一些沒破的懸案都是犯罪者全身而退
2006-05-13 13:07:1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