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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高手:
清末失去的一些權力,如:協定關稅,領事裁判權,租界各在什麼時候收回?
謝謝各位摟
感恩,感恩

2006-05-10 13:12:5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藝術與人文 歷史

4 個解答

        1943年,抗日戰爭正處於艱苦的相持階段,1月11日,發生了在現代史上非常重要的事件,中國同美國、英國分別簽訂了兩個條約,即《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與換文》和《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及換文》,簡稱《中美新約》和《中英新約》。這項活動在歷史上又被稱為“四三年廢約”。1943年廢約發生在抗日戰爭期間絕非偶然事件,除上述中國抗日戰場地位所決定外,是有其深刻歷史必然性的。  (一)國際大環境  1、廢除不平等條約是一個歷史過程,集中於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德、奧兩國作為戰敗國被取消了與戰勝國中國之間的所有不平等條約和特權,有關情形記載於《凡爾賽條約》第128條和《聖日耳曼條約》第113條中。俄國因十月革命成功地取消了對華一切不平等條約。三個主要列強國家取消對華不平等條約及勢力範圍,揭開了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序幕。  在第二世界大戰中,日、義、德三國處於同中國敵對國狀態,中國政府依據國際慣例單方宣布廢除中國與三國之間所有條約及特權,並沒收日、義兩國在華全部國有資產。  至此,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在華仍然保持不平等條約及諸項特權者僅餘英美等國。  2、國際法的進步與發展。由於兩次世界大戰皆因帝國主義國家為重新確定勢力範圍,瓜分殖民地所引起,戰爭使交戰雙方兩敗俱傷。所以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帝國主義國家開始注重利用國際法來調整各國間的關系,國際法開始擺脫僅僅作為歐洲國家之間的國際法體系的種族偏見,逐漸成為真正的世界性法律。“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習慣國際法對各國進行戰爭的權利沒有加以限制,因此以使用威脅或武力而取得的條約與其它條約一樣有效。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漸漸趨於把侵略視為非法,結果必然把侵略者強迫訂立的條約視為無效。”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成立的世界性組織——聯合國,在其宗旨和原則中都把強調主權平等、民族自決和禁止使用武力等作為主要內容。國際法的進步與發展為1943年廢約提供了重要依據。  (二)中國民族意識覺醒,廢約成為反帝愛國運動的主要目標。  1、中國第一次提出取消列強在華特權要求是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第一次提出實現主權獨立要求是在1921年的華盛頓會議。  2、廢除不平等條約,取消列強在華特權,是兩次世界大戰間中國各個政府的主要外交活動。孫中山領導的國民黨共同把取消不平等條約的主張列入了國民黨“一大宣言”,確定為國民黨的外交政策和民主革命的對外綱領。  “五卅”運動和北伐戰爭把反帝愛國運動推向了高潮,廢除不平等條約、取消治外法權、收回租界等要求深入人心,成為全中國人民的共同向往。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沉重地打擊了列強在華勢力,這一期間先後收回了漢口、九江、鎮江、威海等地租界。在華各國成立了兩個委員會專門研究治外法權和審議關稅問題,列強分別表示同意中國從1929年起實行關稅自主,並在他們認為適當的時候放棄治外法權。  從1928年起,中國對列強各國展開了一個修訂新約運動,6月15日,國民黨政府發表了修改不平等條約的宣言,開始了修訂新約運動。這一運動把廢除不平等條約、取消列強在華特權置於首位,取得了一定成效,如自1929年起中國實現關稅自主。九・一八事變後,隨著中日矛盾的上升,修訂新約運動被擱置下來。   1943年廢約是抗日戰爭的偉大貢獻。當時的《新華日報》如此評論,“簽訂了這兩個條約,才把我國百年來在國際不平等的地位廢除!”《解放日報》在評述廢約的意義時指出,“百年來我國由於南京條約、辛丑條約之締結而受到的桎梏,已一掃而空。”

2006-05-11 11:59: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應該是在二次大戰期間,開羅會議所決定的,當時就已經要日本在戰後把甲午戰爭所佔的土地歸還(雖然雅爾達出賣我們)。而且蔣中正一直把日軍箝制在中國,對戰爭貢獻頗大,所以英美相繼重定平等新約。

2006-05-11 18:26: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O索隆VE 3 · 0 0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 中美英成戰爭同盟國 為了表示友好 與中國簽訂平等條約(民國32年1月11日)放棄了在中國百餘年的優惠待遇

2006-05-10 17:19: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清末不平等條約
租借:由來是始於光緒23年膠州灣租借條約,廢除於民國十一年〈陸續廢除〉。
租界:由來始於道光23年虎門條約,廢除於民國16年〈陸續廢除〉。
關稅協定:由來始於道光2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廢除於民國19年〈日本最後放棄〉。
領事裁判權:由來始於道光2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廢除於民國32年1月11日,32年另訂平等互惠新約。
使館區及駐兵權:始於光緒27年辛丑條約,廢除於民國32年1月11日,32年另訂平等互惠新約。
內河航行權:始於咸豐八年中英中法天津條約,廢除於民國32年1月11日,32年另訂平等互惠新約。
軍艦行使中國領水權:始於咸豐八年中英中法天津條約,廢除於民國32年1月11日,32年另訂平等互惠新約。

2006-05-10 13:54:4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世民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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