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如下 煩請各位先進給予小弟意見 感恩感恩
1.當初貸款購屋 後來經濟不景氣 繳不出房貸 導致房子被強制執行
之後 因為法拍後所得不足清償 所以還欠銀行100萬
2.不足的部份 法院發給銀行債權憑證 時間是89年 裡面的債務人包括當初房貸的保證人
3.這些年來 銀行並沒有對我們催討 曾經在90年 對保證人發支付命令 但是由於銀行沒有繳裁判費用 所以 被法院駁回 保證人也一直沒有被強制執行任何財產
4.前幾天 突然接到討債公司的信函 請我們還款 我請他們把相關資料寄來
裡面除了有銀行轉讓給討債公司的 逾期應收帳款合約
也有債權憑證
我想請問
1.債權憑證的部份 是89年 五年已經過了 他們似乎也沒有去補新的 請問我能已消滅時效主張抗辯嗎
2.雖說債權憑證的時效是五年 可是因為強制執行房子 所產生的不足額 應該是十五年消滅時效吧...那...這樣子...欠款100萬的部份 到底是以哪個為準呢
3.我該跟他們協商還款計畫嗎 聽他的口氣 一直問 你們想怎麼樣解決 感覺像是可以談判 也查過資料 通常他們取得這種債權是債權總額的一至三成而已
我該跟討債公司簽下任何的還款計畫嗎
4.照理說 89年的債權憑證已經有保證人了 銀行在90年的時候請法院發以保證人為被告的支付命令...用意為何呢...
5.由於90年他們向法院提起對保證人的支付命令被駁回 如今 可否再對同一件是實再提出支付命令 我擔心保證人現有的不動產會被查封...
以上問題 送20點 麻煩懂的人回答 知識裡面有點眾說紛紜 非常感謝
2006-05-07 23:13:1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債權憑證 是依據房子被強制執行所不足的部分而來
這部分的債權是屬於一般債權
還是屬於經判決確定的請求權呢....
民法第137條第三項的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起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2006-05-08 10:54:55 · update #1
看大家回答的內容真是亂得可以,晚一點我再回答你的問題,希望有先知能先告訴你。
2006-05-15 11:35:15 補充:
1.一般銀行所謂的五年時效是指利息的部份。
2.以借款(本金)來請求,時效15年。
3.以本票裁定來聲請強制執行後所換發的債權憑證,因本票裁定僅有執行力,卻無實質確定力,亦即不適用民法137條規定,所以回歸本票的請求權三年,因中斷而重起之時效期間也是一樣為三年。
4.若以本票來請求支付票款經確定判決(支付命令也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即適用民法137條規定,因中斷而重起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所以就算以3.4.所說的,你可以抗辯,但債權人仍然可以用借款來請求(雖然你可能認為借款、票款,都是當初一起簽的文件,應為同一件事,但就法律上來說,借款、票款是兩件事,各有不同法律關係),所以我認為抗辯沒有意義。
協商還款計畫:沒有擔保品的債權,要嗎!低於一成取得;要嗎!連同其他有擔保債權奉送,但資產管理公司也想賺錢,不可能低於成本,甚至要從你這裡彌補其他案件損失,所以談判時不要急,不要讓他們覺得你有能力處理,否則條件不好談。(註:如果你有財產、報稅所得,那就不太好談)
聲請支付命令一定要繳裁判費(一開始漏繳情形很少),除非是債務人異議後逕為起訴,而債權人沒有補繳起訴裁判費才會被駁回。
重新聲請支付命令的用意:一是取回提存金,一是再透過法律程序施壓,一是先前支付命令沒有確定(送達不到失效,或異議後逕為起訴未繳裁判費而被駁回),一是忘了有債權憑證。
90年他們向法院提起對保證人的支付命令被駁回:這樣當然可以再一次聲請支付命令,而且你所謂的同一事實,也許對銀行而言是分別請求借款、請求本票票款,這種情形並不是同一事實。
都過了這麼久,不動產還沒有被查封,不可思議,但查封也可以用假扣押的方式(時效快),不須等到支付命令確定才可以查封。
2006-05-15 07:35: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桃園當舖中壢當舖仁寶當舖、提供借錢、借貸、借款、代辦房屋二胎、汽車融資、房貸等當舖借款服務!
桃園當舖中壢當舖仁寶當舖汽機車、貨車、重機械、鑽石、珠寶、名錶、精品、不動產皆可當!
桃園當舖中壢當舖仁寶汽車借款、法定利率!5分鐘可知額度20分鐘快速撥款!
桃園當舖中壢當舖仁寶汽車借款迅速放款不囉唆、可彈性還款、選擇正確金援管道,才能真正省利!
歡迎來店(電)洽詢 有專員為您服務
電話:03-4520077 03-4520077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292號
仁寶當舖
2016-02-16 21:54: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昱元 3 · 0⤊ 0⤋
1.請問對方得債權憑證,是以哪一種原因關係取得?
是本票?金錢借貸?
原因關係不同時效有長,短,有三年、五年15年.................
而且還有許多中斷時效之規定,不要妄加判斷時效完成,很多法律係畢業生還不見的會算
2.就算他的債權憑證時效完成,但是金錢借貸關係之時效15年還沒完成,他還是可以向你起訴、發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借款...............
3.如果有其他不動產,有扣繳憑單之所得,都有可能被查封,請趕快...............
4.銀行如果是債權轉讓給討債公司,即賣出了,1成開始談,2成以內即可解決 !
如果只是委外催收,比較麻煩
2006-05-08 06:28: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債權憑證的部份 是89年 五年已經過了」
是誰告訴你的?
2006-05-08 04:47:0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1..債權憑證五年換一次永久有效..時效有可能中斷你可以主張看看..但我不以為 銀行會犯這種錯
2..如1上述 ...
3..可以協商找銀行..如債權已賣看是否為合法之資產管理公司再協商 沒錯一到三成 有ㄉ只有5% 不當催收要報警或內政部有專線
4..支付命令為督促程序..憑證下來就表示此一案件已經結案 命令就不用理它
除非是另一件案子
5..駁回原因是什麼 可以再提沒錯 查封就到ㄌ後面ㄉ強制執行程序ㄌ
希望對你有幫助
祝福你
2006-05-08 03:22:0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深層思考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