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各位~
如果去郵局寄郵件時,索取購票証明回公司報帳,但是實際金額永遠小於報帳金額
也就是說郵局的購票証明被動了手腳,而且是公司的員工,非郵局的人,如果這件事被發現的話,這個員工的下場會是如何?這樣算是偽俈文書嗎?請詳細回答好嗎?謝謝
2006-05-07 07:29:1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現在郵局購票證明都是用電腦打的~~偽造?我想那個員工是以少報多吧?只是涉及~~~~業務侵占~~~除非你能證明那個是假的?購票證明除了郵寄還可以另外買郵票~~~可以開在同一張購票證上面所以本件案件正常的情形應該屬~~~業務侵占~~~而不屬於偽造文書(因為是正確的)
2006-05-07 08:53: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法規:檔案法 (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公布 )
第 25 條
以第九條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及其複製品,關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
罪章之罪及該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 6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 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 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法規:記帳士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公布 )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
證書:
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五、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記帳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
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
法規: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民國 90 年 06 月 14 日發布 )
第 7 條
公正第三人之董事、監察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
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協調未履行者。
三 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紀錄者。
四 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會法
、漁會法或管理外匯條例等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五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者。
六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
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七 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八 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
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
畢者,不在此限。
九 犯前五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
此限。
一○ 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足以顯示其
不適合從事公正第三人業務者。
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
之人,準用之。
2006-05-07 07:48: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3 5 · 0⤊ 0⤋
當然是偽造文書!!購票證明上面有郵戳與經辦人姓名與金額.但是卻擅自竄改金額使金額與之不符.而購票證明是有效力的.那當然是偽造文書.毋庸置疑!!如果是員工做的話.那看公司告不告啦!!公司如果要告.因為A公司的錢.除了偽造文書之外.還可告侵占.瀆職.貪污等...反正公司一告.不管是緩刑.或被抓去關.鐵定是丟了飯碗加上背負著有前科!!
2006-05-07 07:40: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自強1066待避1031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