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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欠了卡債,想說再家自己一戶會比較妥當~結果現在沒想到當了戶長卻要面臨查封問題!

想請問:
1房子不是我的,但我家一戶有"兩個"戶長(一個我的長輩,一個就是我),這樣銀行還可以查封我家的東西嗎?(本人目前不住戶籍地,卻掛名戶長)
2收到支付命令,多久之後會開始有查封的動作?

非常感激!!! 謝謝!!!

2006-05-04 23:07:2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如果要提覆議的話~想請問~需要本人上法院嗎?
如果不上的話~還可以提覆議嗎? 可以用書面申請嗎?
那要如何證明我只是"掛名戶長"ㄋ?
銀行為何知道我是戶長? 那他們也查不到我家的長輩也是戶長嗎?

2006-05-05 19:48:48 · update #1

還有...房子不是我的~可以證明~
那家中的物品~要怎麼證明不是我的呢?
如果家中的人不讓銀行進去查封~這樣可以嗎?

2006-05-05 19:50:46 · update #2

是的~
一個地址有2個戶長

2006-05-09 18:20:12 · update #3

5 個解答

首先...你欠了卡債..而且收到銀行寄出的[支付命令]...根據銀行的做法即你目前應該做的事情..可歸類分別如下:

1.[支付命令]這招是銀行常常會用的方式..主要是對[欠款人]的一種[催收技巧]吧了..但若是收到法院的[公文涵]是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就應特別注意接下來程序了...

2.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6條定]
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
、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
經驗之人協助。

3.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7條定]
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
法行之:
一 標封。
二 烙印或火漆印。
三 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4.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8條定]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
品之處所。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
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

5.根據[強制執行法第53條定]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 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2.查封動產前提下是必須債務人是[戶長]才可以查封..除了必須說明[戶長]只是以前在這裡住...現在已經不住這裡了...或是戶口是寄放的情形..可能的話將你的戶長除去..更改為寄放在[你長輩]戶口下即可..否則則須證明動產不是你的的證據...

3.關於收到支付命令,多久之後會開始有查封的動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相關網址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10001516

你的債權人大約一個月取得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的確定書]...就會對您執行相關法令程序有[假扣押]以避免你脫產...若您有提異議狀...雙方會進入三個月訴訟階段後才能確定執行...如沒有提出異議狀..約2個月的時間你就會收到法院寄的查封通知..不過針對動產部分..債權人為避免你脫產..大都不會告知..會來個突發狀況..

總之希望你能順利解決喔!!

其他關於支付命令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

2006-05-07 00:13:09 補充:
請問你的覆議是否為[議異]呢??有關議異狀書寫範本如下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a-78.doc 本人不須到法院去..只須將異議狀寫好寄掛號即可..不過切記再20天內要寄出喔!!對於[掛名]戶長問題..那是單方面的想法..只有掛名董事長..就是人頭的意思..[戶長]是沒聽說有人頭的..所以最好及最快的方法就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去戶長資格.. 就沒有其他問題了..

2006-05-07 00:20:16 補充:
至於銀行為何知道你是戶長..其實銀行對你在聲請執行名義時..就會把你相關的個人資料一次都調閱出來.. 只要憑法院公文涵..都可以調得到的..所以你不必太驚慌..基本上你只要趕快再還沒必執行查封時..將戶長資格除去..其他的問題就不會產生了..而且銀行要來查封時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的戶籍地東西是你的..才會來查封..而且根據不動產所有人是否為債物人或戶長所有..才有其權力將動產一起查封的..

2006-05-05 19:21: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anda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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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3 13:47: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ff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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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11:32: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e 3 · 0 0

我想請問你所說的一戶有兩個戶長,是不是一個住址有兩個戶口,你是其中一個戶口的戶長,如果是,我才會回答,否則我看不懂你所說的。

2006-05-11 09:10:24 補充:
1.再把你自己戶口轉回家中長輩下的戶口即可(這是最乾脆,不然也可以寄居在朋友戶籍下也可,只要到時候查封,你不是戶長或戶籍不在這兒就不會有爭議,法院就不能查封)。
2.若沒有遷移戶籍,那到時你們就要向法院陳明,你是向房屋所有權人借來設立戶籍,房屋內的東西並不是你所有,並請家人拿自己戶口名簿給法院看即可。
3.若等到支付命令確定後才查封,那是數月以後的事,真要查封,銀行只要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一個月之內一定可以上門查封,只是遇到上述1.2.的情形是無法查封的。
4.雖然可以解決你目前的問題,但我還是希望你能與銀行洽談,不然你若有正常工作,還是會有扣薪問題,至於是否能爭取到降低利率,這是談判技巧的問題。

註1:銀行頂多從左鄰右舍知道另一個戶長是誰,但沒有辦法去戶政事務所查證,甚至許多人根本不知道一個住址可以設立許多戶口(這就是分戶)。
註2:查封時,法院人員一定到場,警察應該也會配合到場,只要你們家人向法院說清楚,法院是不會查封的。

2006-05-11 05:10: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

 Q1:查封屋內動產傢俱或家電,如果未能證明何人所有,則推定為戶長所有。Q2:查封分兩種,其一為防止債務人脫產的假扣押,另一為強制執行的查封;收到支付命令,如您没異議,債權人約一個月取得支付命令的確定書,就會對您執行;若您有提異議狀,雙方會進入三個月訴訟階段後才能確定執行。如對方聲請保全程序的假扣押,則隨時會來查封。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5-06 14:05:10 補充:
法律上没有掛名的名義,銀行憑法院公文即可到戶政事務所調閱出您的戶籍謄本,便輕易知道誰是戶長;建議趕快解除戶長身份,跑一趙戶政事務所,5分鐘時間便可把您更換成您長輩的戶口內了。根據民事訴訟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第 516 條

2006-05-06 14:06:02 補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相関網址如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10001516您不用附任何理由即可提起「異議狀」,書寫表格如下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a-78.doc

2006-05-06 14:09:23 補充:
銀行如協同法院人員來家中查封,家中的人是不能阻擋的,只能陳述您不住在這邊,家中的東西都是屬於另一位戶長的。

2006-05-05 07:18:0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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