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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我想清楚的知道商標、著作權、專利的同異處,請問有誰可以幫我解答的,越詳細越好,謝謝。

2006-05-04 09:06:5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首先您的問題太過於籠統...智財領域非常廣...不好回答...
不過本人剛剛才處理完一個商標與著作權的耗盡原則...
我把商標、著作權、專利耗盡原則的同異處整理一次...讓你參考一下...

專利耗盡原則

當專利權人自己販賣或是允許他人販賣專利物品,因此自買方取得合理的對價以作為報償時,依法即被認為同時給了買方一種「默示授權」,允許買方來使用或是再販賣此一專利物品,也因此,專利權人不能事後再向買方主張專利權來收取權利金。換句話說,在雙方就專利物品買賣的過程中,一旦銀貨兩訖完成交易,專利權人對於賣出去的此一專利物品就失去了控制權,附著於其上的專利權也被視為已消耗殆盡,這也就是所謂的「專利耗盡原則」或是「首次銷售原則」。

這也就是「國內專利耗盡原則」與「國際專利耗盡原則」之區別。美國在此問題上,是站在擁抱「國內專利耗盡原則」的一方。也就是說,只有首次銷售美國境內發生,才會耗盡在銷售物上的美國專利;如果首次銷售是發生於美國境外(國際),即使銷售行為是由專利權人進行或是允許他人進行的,這些於美國境外的銷售行為並不視為耗盡銷售物上的美國專利。這種理論的基礎在於強調美國專利並不具有「境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因此在本案中,富士軟片在美國境外之國際銷售並非在美國專利有效的範圍下(under a United States patent)所發生者。

二、商標耗盡原則理論(Exhaustion Doctrine)
(一) 定義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1,而所謂商標之使用,依
同法係指為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
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佈。因此一個受保護的商標保
障其專用權人就附商標之商品有散布權及轉讓權,基於此權利商標專用權
人有權禁止未經其同意之第三人將其附有商標之商品於市場上流通,然附
有商標之商品已由商標專用權人在市場上第一次流通時,可讓消費者辨認
該商品確係出自商標專用權人者商標之功能,即已受到保護。至於該商標
以後如何流通並不是專用權人可以控制的,換言之專用權人在附有商標之
商品轉讓後即不得再對受讓人為任合限制商品處分之主張,因為專用權人
已在移轉其商品時即以取得利益,其「轉讓權」已耗盡,若之後商品之流
通仍受到商標專用人之控制,將會對貨物之流通受到相當大之阻礙,故而
所謂【耗盡原則】指附有商標之產品在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第三人
首次轉讓後,其在將轉讓權便耗盡。之後即可自由流通,不受商標專用權
人限制之意,此處被用盡的權利指係指銷售權或稱行銷權,而非商標權因
此對商標保證、商標品質功能的侵害行為於商品流通後仍亦得由商標權人
追訴之。

然而你的問題是在於著作權...以下有文轉貼...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所以在著作權法中,真品平行輸入是被禁止的,亦即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享有輸入權,因此,即使是著作財產權人本身或經其同意或授權所重製之著作合法重製物,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輸入我國境內,除非符合第八十七條之一之情形,否則仍是違法的,得依第九十三條規定處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其他區碼DVD影片,縱使是著作財產權人本身或經其同意或授權所重製之著作合法重製物,但因輸入者之違法行為,成為非法著作重製物,如加以出租,應不適用第六十條規定,會違反第九十二條以出租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規定;對於註記有「在台灣製造」之3區DVD,販賣或出租者而言,該重製物上既已註記僅限於某地發行散布,仍予以販售或出租,其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不過,如果是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輸入我國境內,即使是該著作合法重製物上註記僅限於某地發行散布,仍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輸入權。重點在於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同意輸入,而不在於著作合法重製物上作如何註記。至於擅自重製再予以出租,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九十二條「以出租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牽連犯,應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較重之刑,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006-05-12 06:07: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先生 2 · 0 0

1.【網拍不小心觸犯,商品,商標法.商標人】網路.散佈.販賣.未經著作權商標人同意.[【違反公訴罪行刑期公訴罪. 檢察官主動偵辦犯罪事實依刑法.途徑解決,之後等等.

2..【違反公訴罪行刑期公訴罪. 檢察官主動偵辦犯罪事實依刑法.途徑解決,之後等等[法律用語] 方式,才能達成法律上正確的依據【著作權法 91條.92條.101條】.【刑法新修正商標法參考意見 95條96.條97條98條.101條】.【代理商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法律上是兩回事【公訴罪行刑期】[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公訴罪行]刑期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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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6 06:02: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發明專利權
物品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自申請日起二十年,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得延長二至五年

新型專利權
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
自申請日起十二年

新式樣專利權
就其指定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式樣及近似新式樣專利物品之權
自申請日起十年

商標權
使用及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同類之商品
商標專用期間為註冊之日起算十年,得不斷申請延展

著作權
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原則上自然人之創作,保護至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法人之創作,保護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詳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2006-05-09 09:25: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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