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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女生能自己一個人來台觀光嗎?

有什麼限制嗎?

能請大大詳細回答嗎?

娶大陸女子限制很多嗎?

如果要娶大陸女子是不是就能一個人來台灣了!

2006-05-04 08:02:4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dadaevisu 1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婚姻與離婚

3 個解答

93.03.01已經開始實施新的制度, 結婚後當然可以大陸女子自己過來台灣團聚, 若未婚前則不能自己過來觀光, 必須團進團出(並轉第三地來台)1. 與大陸配偶結婚申請來台需要通過面談, 始准入境2. 結婚前二年是不准工作的(除非台灣先生或公婆獨資自營幫忙)3. 取得長期居留不需要辦理工作證, 依親居留階段需要有工作證4. 取得台灣身分證約八年, 早點生小孩會早點取得

2006-05-05 01:24:57 補充:
第一次來台最長可以居住將近五年(大陸通行證到期前一個月), 來台後限制比以往少很多了

2006-05-04 21:23: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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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14:57: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應該是談這位大陸女子來台ㄉ用意才對--
以下幾項提供參考---
大陸配偶來台不必再苦等十五年!91年起大陸配偶來台居留,除原定每年三千六百人的配額外,凡是等待配額時間超過四年,婚後累計在台合法停留超過二年者,即可來台居留,不再受配額的限制;91年元旦開放後,已經有二千三百人可來台居留。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九十一年起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數額表」草案,大幅放寬大陸配偶來台居留限制,鑑於目前大陸配偶在結婚後還要等待十五年,才能夠在台設籍定居,時間過長,除維持每年三千六百人配額的「常態控制機制」外,也同步開放「等待配額時間」制,以雙軌制調整大陸配偶來台數額。
行政院經建會2004/06/08邀集相關部會,討論放寬外籍專業人士的大陸籍配偶來台居住限制,相關部會認為,現行有關大陸籍配偶必須在自由地區居住滿4年以上的規定過於嚴苛,決議由各部會放寬相關法令限制。
經討論後、各部會達成共識,決定研擬放寬現行有關外籍專業人士的大陸籍配偶,必須在自由地區居住滿4年以上,及延長簽證居留期限的規定;並由各部會分頭檢視其所轄部分的法條限制,例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專業人士入境許可辦法,與引進高科技人才等的相關法令。
葉明峰說,目前我國已針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會員國,與鄰近國家等31國,實施免發簽證的出入境優惠措施,其他國家則需要個別認定,對於大陸籍配偶出入境審查更是採取高規格標準,如今,各部會達成放寬共識,應能解決外籍專業人士大陸籍配偶來台的相關問題。
查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探親;又依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之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另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送件須知規定,有關大陸地區配偶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申請變更停留事由為團聚:(一)結婚已滿二年,且婚後累計在台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三百日者。(二)與現任台灣配偶所生子女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三)其台灣配偶年逾六十五歲或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來台團聚者,停留期間為六個月,於效期屆滿前,得申請延期一次六個月,總停留期間(含變更前之停留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惟同意申請團聚者僅係延長其停留期間,而非同意其取得居留之身分。
此外,大陸地區配偶如具備結婚滿兩年或生產子女之條件者,可申請來台居留,目前大陸配偶來台居留設有配額限制,本年配額為三千六百名,合於條件者尚需依序等待配額。
綜上所述,大陸配偶來台停留期間為三個月,最長為六個月,惟如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停留期間為六個月,最長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大陸地區配偶已獲准在台「定居」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自可在台工作,無庸申請許可;至於獲准在台「居留」者,依兩岸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者,居留期間內得在台灣地區工作。」故有關雇主僱用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而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大陸地區人民,可由雇主或大陸配偶本人向本會申請許可後,該獲准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方可在台灣地區工作。
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配偶來台探親
   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
   電話:02-23889393
應繳證件:
1. 探親申請書乙份。
2. 探親對象保證書乙份。
3. 大陸居民身分證正本影本乙份。
4. 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
5. 在台配偶戶籍謄本乙份。
6. 二吋照片四張(其中(1)(2)項可逕向境管局索取表格填具繳交)。
7. 證照費六佰元。
注意事項:
1. 配偶在台灣設有戶籍。
2. 一年可申請二次,每次可停留時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可提出延期離台之申請,申請延期以三個月為限。
3. 每年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2006-05-04 11:00: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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