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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積欠300萬元債務,已婚前有100萬現金,甲乙結婚10年後協議離婚,離婚十財務狀況為:甲婚後購買房屋價值1000萬元但抵押借款200萬元;甲用婚後收入償還婚前債務300萬元完訖,銀行存款上有500萬元;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10萬元,因繼承取得500萬元.問甲乙離婚後,關於財產應如何處理或主張.
答案為什麼是乙得向甲請求805萬元的財產分配

2006-05-02 05:10:2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蓮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節錄下列網站資料供你參考:http://www.fida.org.tw/data/word09.htm法定財產制部分 刪除法定財產制中之特有財產規定,財產種類僅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以取得時點判斷(即不動產以登記時點,動產以交付時點認定),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分配(第一千零十七條)。 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孳息,列入婚後財產(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 夫妻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第一千零十八條、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管理費用亦各自負擔乃當然之理;如有負債,亦各自負清償之責(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依上述民法修正條文中可歸納如下重點!並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標的物臚列如下:甲乙婚前之負債以及財產需各自清償以及個別擁有>>>屬於婚前財產!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標的物僅限於>>>婚後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1}>>甲婚前積欠300萬元債務,已婚前有100萬現金<<屬甲之婚前財產不列入請求權範圍!{2}>>>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10萬元,因繼承取得500萬元<<其中10萬元孳息需列入婚後財產而繼承之500萬無須列入!{3}>>>甲婚後購買房屋價值1000萬元但抵押借款200萬元;甲用婚後收入償還婚前債務300萬元完訖,銀行存款上有500萬元<<<房屋價值1000萬扣除借款200萬僅剩餘800萬!而甲用婚後財產300萬去清償婚前負債300萬以及銀行存款的500萬依法都需列入婚後財產!總計婚後財產應為800萬{房屋部分}+300萬{代償部分}+500萬{存款}+10萬{利息}=1650萬除二即為805萬>>>>>乙得向甲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金額!

2006-05-02 11:05:45 補充:
對不起!數字打錯了!應是1610萬除二即為805萬才對

2006-05-02 07:00: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idayshu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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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6 13:42: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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